我2016年10月1日起程去海南度假,回来后发现自己家被热力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停止供暖,理由:根据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第四十五条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问题1、该热力公司未发催交通知书是什么行为,承担什么责任?;2、未履行向热力公司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停止供暖,承担什么责任?谢谢!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
单位办理生产许可证,按程序在原证件有效期前一个月递交行政部门,行政部门查看资料后无异议,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现受理期已过,但行政部门未给予批复,证件面临过期失效,单位将不能正常生产,行政部门要承担什么责任?
员工心脏突发倒于车间,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企业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员工心脏突发倒于车间
员工心脏突发倒于车间,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企业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员工心脏突发倒于车间,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企业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该死者无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