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生于1946年。我父亲于1949年和母亲离婚并离开老家,与继母结婚,并与继母育有三子。我和母亲与爷爷在老家生活,期间我和母亲在老家伺候爷爷,并养老送终。我父亲与继母均未尽赡养和送终的义务。 期间,我爷爷与1981年去世。我父亲于2005年去世,继母于2012年去世。 继母单位2008年集资建房一套,现要进行分割。我方是否可以以代替继母和父亲赡养爷爷为理由,参与分割财产。
一,生父与继母在世时,包括全部子女在场,说好房产分配:父母名下的大套房给女儿(时价100万),而把女儿名下的房产给儿子(时价50万),相当于每个子女各得50万。并说明全家人在场证明,兄妹之间不必麻烦办理过户。 二,继母过世后,父母名下的房产已经过户女儿,而女儿名下的房产证还未过户给儿子一方,儿子的户口在这个
当年我父母写有将房屋给我的文书。现在其中一人已故,另一人受挑唆反悔。请问:遗产的继承诉讼是两年还是20年?我是否可以在另外一大人过世后才提出继承前一位大人的遗产?
我父亲母亲双亡,我从小在我姥姥家长大,跟姥姥舅舅一起住,姥姥有五个孩子,我这个舅舅是最小的,小时候因为病,脑子烧坏了。如果我姥姥走了,舅舅走了 我是否能继承舅舅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