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4个月的产假,休假前岗位工资2060元,应发工资2860元。除了工资还有发放的补助25元/天*天数。每月扣除五金可以拿到手3000元的工资。生育津贴的基数为1830元(社保已经转到公司账上),我要求单位补足差额,可单位说只能按社保的1830元发放,想问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我该如何办?谢谢!
我在保险公司工作,我的产假为六个月,但是只休了两个月就上班了,公司在劳动局领取了六个月津贴,我在休产假期间公司正常给我开了工资{我的工资组成是基本工资加提成,提成是我谈业务获得},但是在发放津贴时想按我休了六个月的产假进行扣除工资并且包括提成部分,公司规定津贴和工资哪项高选哪项不可兼得,这样我六个月的
我司为北京市女员工缴纳了 生育保险,在该员工休产假期间,我司为其发放基本工资且为其缴纳社保及公积金,还需要为员工发放生育津贴吗?工资和生育津贴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请各位协助解答。
我在苏州新区一家港资企业上班已有近5年,公司为我们缴纳了五险一金,其中包含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数为工资的全薪(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但是公司在女性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仅发放了基本工资这个部分,比如我的工资是3400(1700+1700),缴纳生育保险的基数为3400,但是产假期间的工资只有1700(还需要扣除各项保险后只有1
河南省《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或者其他文件中关于“单位支付了产假工资就无需再向个人支付生育津贴。但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单位应补足差额,若高于生育津贴,单位不得克扣”的相关法条的规定,谢谢,我是河南郑州的。
现在公司给所有女职工上生育险,但只在产假期间给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大概900元左右.而生育津贴不给个人.理由是生育险是公司给上的.请问这有根据吗?
我于2011年10月生产,产后申请生育津贴,但是公司在去年9、10两个月没交社保,后来补交了,申请的时候社保局说在系统里这种情况不能发放生育津贴,但是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说查看她们的相关条例里面写了这种补交的情况是可以发放津贴的。只是系统里不认,社保局就不给。现在公司也不承担这个责任。 我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
请问,2012年济南的生育津贴是按什么标准发放呢?去年是按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产假天数÷30天。今年问了公司,公司说是按公司基数发放。我前12个月的缴费基数是3300元,(3300×150)÷30天=16500元;如果按现在的公司基数只有2000元,(2000×150)÷30天=10000元,少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