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甲于2012年4月18日到某汽车修理厂参加工作,2012年5月14日甲与同事乙一同应工作需要外出救急,救急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两人所开的车与别人追尾了,事发当时由乙开车,甲乘坐副驾驶位,但未系安全带,追尾后汽车气囊弹出使甲右手骨折,眼部受伤,后送医院治疗,甲所在修理厂称,因甲到该修理厂参加工作不足一月,尚在试用期,还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所以甲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虽然单位有垫付,但只属于人文关怀,单位并不担负法律责任,事故责任应该由当时开车的乙承担。截止目前,甲仍在医院治疗,但单位已经表现出不再支付医疗费用的意愿,请问作为甲的家属,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做以解决当下的问题? 1、甲的医疗费到底应该由乙支付还是单位支付? 2、甲的此种情况属于工伤吗? 3、若我们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具体程序应该怎么走?需要哪些文件?
给私人包工头打工十几天,也没有合同,包工头也没有注册公司,工作期间不小心从3米多高处摔下,造成肋骨及颧骨、手腕骨折。住院已经二十几天了,医生这边告诉没什么大问题应该够不成伤残,现在可以出院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包公头已经给全出了,想请问下可以索要赔偿吗?有哪些赔偿?如果不愿意赔偿有办法吗?
请问一次性解决为什么只解决到20年,我父亲出事的时候是42岁。请问20年后他的日子不过了?还是说结算到退休前的钱,还有一事请教各位律师,我父亲由于不服第一次鉴定结果,很多人都认为我们家的等级太低了,才四级,现在要求重新鉴定,做完二次手术后要多少才可以鉴定??
五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6个月=40816元。 2.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70%支付。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0个月×2551元
我一朋友,2010年底到一工厂上班,工厂未签劳动合同,也没给买社保。至2012年1月份,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左手整个手掌都废了,之后,厂方是用厂里另一同事的社保卡去住院治疗,期间涉及的相关费用厂方都负责支付了。现临近出院,目前初步伤残评级为五级,请问各位律师,如果当事人要求厂方一次性赔偿,可以要求赔偿多少,
农民工在工地上干活,脚趾头被切断三个在医院的花费都是工地出的,但是要在家休养三个月,应该要求赔偿吗?赔偿标准时什么啊?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