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民营企业,主要以收购辣椒为主,在企业创业初期,公司原有股东之一,担任会计一职,利用职务之便,在收购辣椒当中有虚报账目的问题。但是当初钱是有对方出的,我们给打了欠条,之前没有发现账目有问题,由于近来双方因为欠条问题,打官司,民事我们败诉了,因为对方有欠条,但是,这个过程中发现对方账目有问题,
请问,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现在还适用吗
各位大律师你们好, 情况这样,我这边一个员工进公司不到三个月,10月份-11月份因工作将5.6万擅自挪用,后面发现后还是一大堆陈词说要把款项追回来,时间一天天过去,夜让他签了保证书,但是还是没还。找了派出所说要找经侦大队,找了经侦大队说6万才立案,晕死掉!他们让法院起诉,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