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在借款合同上约定
(1)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条第1款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2)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条第1款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50%。
合同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利率四倍,加上逾期贷款罚息肯定要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四倍啊?是否可以?
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逾期利息能在诉讼中请求吗?
有一张借条如下: 借条 今有张三向李四借款贰万元整(注:如张三不还由王五代还) 落款王五并按手印 问:借款人是张三还是王五?或是张三是借款人,王五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借条未约定逾期利息是否可以主张?
双倍罚息的收取是指合同约定利率的双倍还是同期银行固定利率的双倍?
法院判决后如果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执行判决,按照规定的双倍罚息的收取是指合同约定利率的双倍还是同期银行固定利率的双倍?如果同期银行固定利率的双倍低于合同的约定利率呢?谢谢!
二手房交易中,我和卖方约定银行贷款2个月到他的账号上,银行也出示了11月8号的放款通知单,和还贷计划表,但是,截止23号,款项并没有真实的进入房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的账号,更不用说进入卖方的账号,我已超过约定时间10天,卖方说我违约,我是否违约? 现在银行要我在12月8号前还第一笔贷款,是否合法?谢谢,麻烦赐
我是买方,11月按揭购房,在过户的时候与卖方签订了承诺书,约定1月20日之前交付尾款,如果逾期则卖方退还买方首付款,卖方有权收回房产。 目前,房产已经过户,所有手续已经办完。但是,银行不能按约定时间发放尾款。卖方能否强制要求买方更改房产所属?卖方又能提起那些权利要求?
租赁合同约定逾期一个月不交租金,合同自动解除作废,甲方有权断水断电等
租赁合同原文约定逾期一个月不交租金,合同自动解除作废,甲方有权断水断电并收回房屋。这里虽然约定了可断水断电,但没有后续的约定如断水断电后的后果有承租方承担等,请问,如果无此约定,合同肯定是约定解除了,但断水电后的对方经营损失是否会让业主了赔偿呢?
借条中写到:如不能按期全额还款,将加收罚息,逾期息计算方式:从规定还款日起,每日按日利率0.3%计息,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借款人自愿罚息担保,一切后果借款人自负! (请问这样书写有什么不妥之处吗?该怎么写才能不让借款人钻法律的空子?写借款人自愿罚息担保会不会产生其他歧义?但是不写他自愿的,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