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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过了担保期,担保人还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日期:2026-09-14    作者:马恩杰律师
有人咨询:给朋友做了担保,没有约定担保期限,过了一年多了,还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马恩杰律师作为苏州债权债务合同律师,代理很多起类似案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苏州法院裁判实践,完整解答如下:
 
1.  本案关键看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如果担保期已经届满了,债权人却没有行使权利的,保证人保证责任直接消灭,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  担保方式有两种形式:
一种一般担保,一般担保有先诉抗辩权,责任相对轻些债权人要在担保期内起诉或仲裁债务人,否则担保人免责;只找担保人催债不起诉,不算有效行使权利。;
另一种是连带担保,而连带责任责任比较重。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在担保期内直接向担保人主张还钱(比如书面、微信、短信等证据),过期则担保人免责。。
3.  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到期后 6 个月时间。
4.  如果债权人在没有提出诉讼情况下,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担责的,保证人以此可以免责。
5.   也就是说,一旦保证期间过了,债务人在担保期间内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责任彻底消灭,即使主债务没还清,担保人也不用还钱,不再承担责任。
苏州马恩杰律师执业十五年,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公司股权、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离婚等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免责)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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