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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坤普法|沈阳|商标纠纷|张晓律师解析短语商标再审改判案例
发布日期:2026-08-03    作者:张晓律师
导语

市场上不少美妆、香水企业偏好采用故事化短语作为产品名称,但在商标申报阶段极易因显著性问题被官方驳回。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张晓研究最高法商标行政再审判例后认为,短语能否获准注册商标不能只看文字字面结构,核心要看相关公众是否能够通过该标识区分商品来源,本次“乔治勋爵的悲剧” 商标再审改判案件,清晰梳理了完整审查判定逻辑。
一、完整案件流程:香水短语商标历经三轮审理均遭驳回
 潘某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乔治勋爵的悲剧”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淡香水、古龙水、香水等商品上。针对潘某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乔治勋爵的悲剧”商标由短语构成,指定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该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故决定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潘某公司不认同该审查结论,依法向法院提起商标行政一审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判决驳回潘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潘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潘某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最高法再审:这个短语“有识别力”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乔治勋爵的悲剧”的文字组合并非日常生活中固定搭配的词语或词汇,其构成、含义、呼叫具有一定独特性,构成元素并非香水行业常见或惯用的标志,整体具有识别特征。并且“乔治勋爵的悲剧”作为商标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既不是与该商品相关的宣传用语或描述性词语,也与香水等商品的功能、用途或者其他特点没有关联。
从相关行业的商标注册情况来看,已经有不少与此风格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在案证据,相关公众已将“乔治勋爵的悲剧”用于指代特定款香水,易于将其视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可见,“乔治勋爵的悲剧”商标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固有显著特征。故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三、本次再审改判对消费品企业的实务意义
当前美妆、香氛、文创、日化行业的品牌命名趋势偏向故事化、文艺化,大量企业采用短句、叙事名称打造差异化单品,但多数企业不熟悉商标显著性审查标准,申报后频繁遭遇驳回。 沈阳知识产权律师张晓认为,本案确立的裁判标准能够为同类品牌商标申报提供清晰参考,商标审查不会单纯以文字长短、是否为短语直接否定注册资格,核心判断标准在于消费者是否能将标识与特定经营主体绑定。 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参考多件同行业风格近似短语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案例,保证商标审查尺度统一,兼顾企业品牌创意保护与商标行政审查规范化。
四、企业品牌命名及商标申报实操提示
结合本次最高法再审案件暴露出的企业普遍存在的商标规划短板,沈阳知识产权律师张晓梳理出完整品牌合规思路企业前期打造故事化、独特性品牌名称时,应当避开行业通用描述、产品功效类宣传词汇,这类标识本身固有显著性不足,极易在商标申报环节被驳回;同时企业要长期完整留存宣传截图、销售订单、媒体报道等市场使用证据,这类材料是补强商标显著性的核心依据,一旦后续遭遇驳回、诉讼,完整证据能够大幅提升维权成功率。
商标申请被驳回并不代表品牌名称彻底失去注册机会,商标行政案件设有复审、一审、二审、再审多层救济渠道。若该短语名称是企业核心无形资产、已积累稳定市场知名度,企业可整合全部经营使用证据申请再审,存在改判注册的可能性。商标是品牌无形资产的法定保障,企业在构思特色品牌名的同时,同步做好商标全流程布局,才能规避创意名称无法确权、维权无据的法律隐患。
五、结语
一个好名字,是品牌的第一笔资产而商标,就是这笔资产的“产权证”。此类案件各地法院裁判思路有所区别,案件定性与举证标准需要结合完整证据综合判断。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立足辽宁司法实践,为文创、美妆、消费品企业定制个性化商标注册、复审诉讼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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