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详细解读
本次普法依据法条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法条原文: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该法条是建工领域工程款利息主张的核心裁判依据,条文分为两层核心规则,下面分层拆解实务适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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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利息约定的适用规则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结算单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法院优先遵照双方书面约定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存在两项边界限制。第一,约定计息标准不得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若约定利率显著高于市场常规融资成本,债务人可请求法院适度调减;第二,约定条款需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存在胁迫、重大误解、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债权人无法直接依据该条款全额主张利息。同时,该约定仅约束工程本金逾期产生的利息,不包含停工损失、材料差价、窝工赔偿等衍生损失。
合同无利息约定的兜底计息规则
双方所有书面文件均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标准时,法院统一适用法定计息标准,区分两个时间阶段。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前发生的欠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产生的欠付工程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定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分段计算利息。该兜底规则不区分工程交付、未交付、未结算等情形,仅解决计息利率标准问题,利息起算时间需结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综合判定。
实务高频误区澄清

第一类误区:承包人直接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主张工程款利息。建设工程欠款属于商事合同债权,并非民间借贷,即便双方无书面约定,也不能直接适用民间借贷最高利率标准,仅能参照贷款类利率计息。第二类误区:认为质保金不计利息。质保金本质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质保期限届满后发包人未按期返还质保金,逾期部分同样适用本条款计算利息。第三类误区:口头约定利息具备完全法律效力。建工纠纷审理中,法院对工程款计息标准采信以书面证据为主,仅有口头约定无结算单、聊天记录、会议纪要佐证的,一般认定为无约定,适用法定 LPR 计息。
二、配套实务案例解析
案例一,工程完工交付,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
承包方承接园区配套施工项目,双方施工合同仅约定工程款支付节点,未写明逾期付款利息。项目完工后完成整体移交,发包人拖延两年未支付剩余结算款。承包人提起诉讼,主张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计算全部逾期利息。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无利息书面约定,案涉欠款逾期时段均在 2019 年 8 月 20 日后,判决按照对应时段一年期 LPR 分段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驳回承包人超出法定标准的利息诉求。
案件裁判逻辑:合同无约定,直接适用司法解释兜底条款,承包人自行主张的高利率无合同依据,不予支持;利息起算点以工程实际交付日期为准,利息计算周期覆盖全部逾期时长。
案例二,施工合同约定存款利率计息,承包人主张调高标准
双方签订住宅配套总包合同,合同写明发包人逾期付款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发包人拖欠三千余万元工程款长达一年半,承包人起诉要求调整计息标准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法院审理查明,合同条款经双方盖章确认,签订时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计息约定,应当优先适用合同约定标准,最终判决按照同期存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未支持承包人调高计息标准的诉求。
案件裁判逻辑:法条明确有约定从约定,双方自愿选择低标准计息,司法不主动干预商事主体自主约定,承包人无证据证明条款存在可撤销情形,无权单方变更计息标准。
案例三,结算补充协议重新约定高额利息,法院适度调减
项目主体完工后,双方签署补充结算协议,约定发包人逾期付款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八支付利息。发包人到期未足额付款,承包人依据补充协议全额主张利息。诉讼过程中,发包人提出抗辩,该计息标准远高于建筑行业常规融资成本,请求法院调整。法院综合考量项目行业融资现状、逾期时长、承包人实际资金占用损失,结合民法典违约金调整规则,将计息标准下调至同期一年期 LPR 的一点三倍,超出部分利息不予支持。
案件裁判逻辑:虽双方存在书面计息约定,但约定标准明显过高,超出债权人实际损失范围,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予以合理调减,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财产权益。
三、施工企业风险防控落地建议
合同签订阶段规范利息条款拟定
签署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时,单独设置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条款,清晰写明欠付工程款计息利率、利息起算节点、质保金逾期返还计息规则,避免仅简单约定 “违约承担损失” 等模糊表述。拟定条款时,将计息标准控制在合理区间,减少后续诉讼中被法院调减的风险。
结算文件留存完整书面依据
项目中期对账、最终结算时,在结算单、对账单中重复标注逾期付款计息规则,加盖双方公章留存原件,同步保存微信沟通记录、项目会议纪要、付款催告函等佐证材料,防止诉讼中对方否认利息约定事实。
分阶段固定逾期付款起算时间证据
工程交付的,留存移交单、物业接收证明;未交付但提交结算资料的,留存结算文件签收回执;既未交付也未结算的,留存历次书面催款凭证,结合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确定准确利息起算日期,完整核算逾期利息总额。
区分本金、质保金、垫资款分别主张利息
垫资施工情形下,垫资利息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独立规则,与欠付工程款利息分开计算;质保金逾期返还单独计算利息,诉讼请求中分项列明不同款项对应的利息金额,便于法院分项核算,减少诉讼争议。
四、邢娈律师个人简介
邢娈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本地律师事务所,深耕建设工程、商事合同、侵权财产纠纷等民商事争议领域多年,具备完整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实操经验,能够完整处理从合同前期审查、项目过程合规跟进到诉讼仲裁全流程法律事务。在专业资质与社会任职层面,2025 年获评辖区法学会法学专家,2023 年受聘辖区小学法制副校长,自 2018 年起长期担任属地商会执行会长,持续为中小经营主体提供常态化法律科普、风险咨询服务,熟悉本地建筑行业经营模式、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习惯以及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建工类案件裁判尺度。
在建工纠纷案件处理层面,邢娈律师代理多起标的金额较高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覆盖住宅配套总包、道路外加剂供货、园区厂房施工等多种项目类型,处理争议包含工程款结算、欠付利息主张、工程质量鉴定、增项价款确认、票据抵扣工程款、工期违约抗辩等多类典型争议。办理案件过程中,擅长梳理工程全套书面资料,包含施工合同、多份补充协议、竣工移交材料、结算计价单据、鉴定报告、往来催告文书等,能够精准区分合同有效、无效情形下工程款、利息、质保金的不同裁判规则,针对不同案件中合同有无利息约定、工程是否交付、是否完成结算等差异化事实,制定对应证据整理、诉讼请求拆分、抗辩应对方案。
在案件庭审与争议解决能力层面,邢娈律师具备长期庭审实操经验,可完整组织工程质量、修复造价、损失因果关系类鉴定相关工作,针对对方提出的减项扣款、工期违约、资质瑕疵、票据抵扣等抗辩意见,结合司法解释、同类生效判决梳理完整反驳逻辑,清晰向法庭呈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兼顾调解与诉讼两种解决路径,根据当事人资金回款需求,在诉讼各阶段推动双方协商结算,兼顾回款效率与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
除诉讼争议代理外,邢娈律师常年为建筑类经营主体提供事前合规服务,包含施工合同条款风险审查、补充协议拟定、项目施工过程法律风险提示、竣工结算文件规范起草等,从源头减少工程款拖欠、利息争议、质量索赔类纠纷发生。执业过程中坚持稳定的服务准则,对每一起案件完整跟进全部流程,从前期证据梳理、诉讼方案制定、立案材料准备,到庭审辩论、判决后跟进履行,全程保持细致跟进,同步做好与当事人、审判人员的有序沟通,准确传递案件进展与法律风险,帮助当事人清晰理解法条适用规则、预判案件裁判走向,形成落地可行的维权方案。从业以来,依托对建设工程系列司法解释、民法典合同编相关条文的持续学习更新,准确把握各地法院建工案件裁判口径,妥善处理多起复杂连环工程欠款纠纷,协助当事人梳理债权、核算逾期利息,依法追回工程款项,降低资金占用带来的经济损失,积累大量适配本地建筑行业的实操处理经验,可为各类发包、承包经营主体提供稳定、客观的建工法律服务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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