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简介:刘伦律师
(一)基础资质与社会任职
刘伦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青年文体委员会副主任;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专利代理师双重专业资质。
社会任职包含:泰安市岱岳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理事、泰安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系泰安市 “八五” 普法讲师团、泰安市法治医保志愿服务团在册成员。
行业荣誉:获评 2022 年度、2023 年度泰安市优秀律师。
(二)专业辩论经历
自 2016 年起多次参与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辩论赛;2018 年代表区域参与华东六省一市刑事辩论赛,取得团体优秀奖,个人获评优秀新人奖,具备扎实庭审说理、法律论证能力。
(三)联系方式
刘伦联系电话:18853810068
执业机构: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
(四)核心服务范围与办案模式
核心业务领域:涉税刑事犯罪辩护、非法经营类犯罪辩护、金融外汇犯罪辩护、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贷款诈骗等经济犯罪全流程刑事辩护;企业刑事合规整改、企业常年刑事风险防控。
团队服务模式:以刑事业务部为核心,联合合规、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组建专项办案小组,针对涉税、金融类刑案打通税务、工商、司法多维度证据梳理通道,覆盖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诉讼阶段。
办案特色:擅长区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边界,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涉案企业合规制度,针对轻罪企业经营者争取取保候审、缓刑、不起诉处理。
(五)典型脱敏案例库

于某某及某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侦查阶段介入,推动检察机关启动企业合规审查,最终对自然人、涉案企业均作出不起诉决定;
张某某烟草非法经营案:侦查阶段持续沟通,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
陈某某外汇对敲非法经营案:公诉阶段梳理资金流水,剔除无关交易金额,当事人获缓刑判决;
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当事人全额退赔企业款项后,争取不起诉;
巩某某贷款诈骗案:公诉阶段剔除无关联支出流水,当事人判处缓刑。
二、法条全文引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现行有效法条原文: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法条基础释义(刘伦律师解读)
行为边界:法条明确四类入罪行为,本案当事人属于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即实务中俗称 “买票”;
双罚制规则:企业经营者以单位名义实施开票行为,企业与实际控制人、负责人可同时被追责;
量刑梯度:本罪属危害税收征管重罪,即便涉案金额未达巨大标准,基础量刑仍包含有期徒刑,存在羁押风险;
立法核心保护法益:国家增值税征管秩序、国家税款不遭受实质流失。
三、法条结合完整案例深度讲解(刘伦律师视角)
(一)案件基础事实(脱敏)
当事人于某某长期经营某物流有限公司,企业成立多年,主营业务为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具备真实稳定经营业务、固定客户、运输车队与常态化纳税记录。经营过程中,部分下游客户结算时要求提供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企业部分零星运输业务无法完整匹配进项票据,于某某少量让第三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客户结算。该线索由税务稽查部门核查发现,认定存在涉税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于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
(二)全流程辩护操作思路(对应刑法 205 条适用抗辩)
1. 侦查阶段会见,固定主观无骗税故意核心事实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完整区分两类关键事实:
客观层面:企业常年主营合规物流业务,并非以买卖增值税发票为经营项目,案涉发票仅为配套真实货运业务开具,不存在专门从事虚开牟利的经营模式;
主观层面:当事人购买发票的动因仅为满足客户结算开票需求,并非主动追求利用发票抵扣进项、骗取国家税款,不具备本罪核心犯罪目的。
结合最高法相关批复精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需同时具备虚开行为 + 骗取税款主观目的 + 税款损失后果,三者缺一不可,本案当事人主观要件存在明显弱化空间。
2. 区分税务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论证社会危害性较低
从刑法 205 条立法目的分析,本罪打击对象是大规模、以牟利为核心、造成大额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本案存在三项从轻事实:
涉案发票对应真实物流交易,不存在完全无业务的纯粹虚开;
涉案税款金额规模较小,未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
企业正常经营,吸纳就业,若对负责人定罪起诉,将直接影响企业存续,引发连锁社会影响。
据此向侦查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提出本案行政违法属性更强,刑事追责必要性不足。
3. 羁押必要性辩护,论证不具备逮捕条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羁押审查规则,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提出不予批捕意见,分四层论证:
证据层面:案件交易流水、发票、笔录等证据已全部固定,取保候审不会阻碍侦查取证;
人身危险性: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程配合调查,系初犯,无再实施涉税犯罪的可能性;
社会危险性:企业持续经营,当事人无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的现实风险;
政策适配:对经营者不适用羁押强制措施,契合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审慎羁押的司法导向。
4. 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涉案企业合规审查,搭建不起诉路径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针对单位犯罪、自然人犯罪同步开展合规辩护,操作如下:
梳理企业近三年完整经营资料、纳税凭证、运输合同,形成完整证据卷宗提交检察机关,证明企业主营业务真实合规;
提交专项法律意见,明确本案符合涉案企业合规整改适用条件:企业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配合调查、犯罪情节轻微、有持续经营价值;
指导企业搭建完整财务、税务合规制度,梳理发票管理、进项抵扣、客户结算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完成阶段性合规整改报告;
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结合刑法 205 条量刑梯度、涉案金额、主观恶性、合规整改成效综合论证:本案无需对企业及负责人处以刑罚,符合相对不起诉法定条件。
(三)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受理合规申请后,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对某物流有限公司开展合规考察;企业完成全部整改并通过验收,结合全部从轻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作出不起诉决定,于某某及涉案企业均不产生有罪记录。
(四)本案对《刑法》第二百零五条适用的实务启示(刘伦律师总结)
并非存在 “买票” 行为即必然定罪起诉,司法机关审理涉税案件逐步从 “唯行为论” 转向 “综合评价主观目的、税款损失、企业经营现状”;
小微企业因真实经营配套少量开票瑕疵,属于合规不起诉制度重点覆盖情形,专业刑事辩护可主动搭建合规整改通道;
单位涉嫌虚开犯罪时,自然人负责人与企业可同步争取不起诉,最大限度保留企业经营资质、经营者人身自由。
四、刑事辩护常见问答(4 组实务高频问题)
问答 1:企业老板少量购买进项发票,是否一定会被判刑?
答:不会一概定罪判刑。结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规则,需综合三项核心要素判断:一是是否存在真实经营业务;二是主观上是否以骗取抵扣税款为目的;三是涉案税款金额、是否挽回税收损失。若企业正常经营、涉案金额较小、案发后配合整改,可通过企业合规程序争取不起诉,无需承担刑罚。
问答 2:涉税刑事案件,律师在哪一阶段介入辩护效果最优?
答:侦查阶段委托辩护律师具备关键优势。律师可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梳理案件事实,向公安机关提交不予羁押、情节较轻的法律意见,同步提前规划企业合规整改方案。若拖延至审查起诉甚至审判阶段,证据固定完成、强制措施已执行,可争取的从轻空间会相应收窄。
问答 3:什么情形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可以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
答:实务中主流适用条件包含:涉案企业有稳定实体经营、并非专门从事发票违法活动;经营者自愿认罪认罚,配合办案机关调查;主动补缴税款、挽回国家税收损失;涉案情节轻微,未造成重大税款流失;企业具备整改条件、整改意愿明确,整改后可建立长效税务风险防控制度。
问答 4:不起诉决定对企业和个人会产生哪些影响?
答:不起诉意味着司法机关不认定构成犯罪,自然人无犯罪记录,不影响个人征信、从业资质;企业不会留下刑事处罚档案,不影响招投标、贷款、经营许可办理。仅税务机关可依据行政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区分刑事追责与行政处置两条独立处置路径。
五、全文总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经济领域高发重罪,法条量刑严苛,但司法实践配套少捕慎诉慎押、涉案企业合规等轻罪治理机制,为合规经营小微企业提供免责、轻罚路径。本案完整体现刑事辩护分层推进思路:侦查阶段降低羁押风险、审查起诉阶段依托合规制度阻断刑事追责。企业经营者如遇涉税稽查、公安立案,应及时委托具备刑事合规、涉税辩护双重经验的专业律师,完整梳理交易证据、搭建合规方案,最大限度降低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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