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原文完整援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配套司法解释核心认定标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认定诈骗罪必须同时满足主观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客观实施虚构 / 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两大核心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二、普法律师简介:梁睿律师
(一)从业资质与个人履历(资料来源:北京市中伦文德(福州)律师事务所内部办案资料)
梁睿律师,北京市中伦文德(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工商管理双学士学位。
职业前置经历:曾任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某省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拥有国企法务、投融资、债券发行等非诉项目实操经验,后专职深耕刑事辩护领域。
社会任职:福州市台江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大学福建省校友会副秘书长,具备政企资源对接、律所内部案件统筹协调条件。
(二)服务范围与团队配置

核心法律服务领域
刑事法律业务:诈骗罪、帮信罪、非法经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走私类犯罪全流程辩护(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
民商事法律业务: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国企投融资与债券发行、商事居间纠纷处理。
律师团队配置
团队共 5 名执业律师,包含 4 名法学本科、1 名法学硕士,全体成员拥有 5 年以上法律实务经验;团队分工细化,专人负责会见、证据梳理、文书撰写、检法沟通、庭审辩论,可同步处理多起刑事案件,全程跟进案件全部司法阶段。
(三)联系方式
梁睿律师联系电话:18606077616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伦文德(福州)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祥坂路阳光城时代广场 20F。
三、法条实务深度解读(梁睿律师视角,附完整典型案例论证)
(一)法条核心构成要件拆解
依据刑法条文及司法裁判规则,成立诈骗罪需同时满足四层逻辑链条,任一环节断裂则不构成刑事诈骗: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因果要件:被害人因虚假信息产生错误认知;
处分要件:被害人基于错误认知交付财物;
主观要件:行为人自始具有非法占有涉案钱款的直接故意。
司法实践中高发争议:民间居间代办事务(入学、落户、办事)失败后无法全额退款,极易被报案定性诈骗。区分关键在于主观是否存在占有意图、客观是否虚构办事能力,仅民事履约失败、具备持续还款意愿的居间行为,不属于刑事诈骗。
(二)配套典型案例完整复盘(居间代办入学涉嫌诈骗不予批捕案)
1. 案件基础事实(全部主体脱敏处理)
2023 年,两名被害人某某甲、某某乙委托嫌疑人某某张某作为中间人,委托办理两名子女小学入学事宜,合计转账 40 万元办事费用,双方口头约定办事不成全额退款。
张某收取款项后,未截留资金,当日将 31 万元转付实际办理入学的案外人某某孙某,剩余 9 万元留存用于沟通、交通等居间开销。后续孙某长期无法完成入学手续,且拒绝退还钱款。
张某持续通过微信、电话催促孙某推进事项、返还资金;同时主动与两名被害人沟通进展,2024 年 4 月先行退还 10 万元,另提出自有车辆抵偿剩余 30 万元欠款,被被害人拒绝。
因剩余款项长期未结清,被害人以被诈骗为由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张某刑事拘留,并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张某家属委托梁睿律师担任审查批捕阶段辩护人。
2. 针对《刑法》266 条的分层辩护逻辑(对应法条两大核心要件)
第一层:论证张某不满足诈骗罪主观要件 —— 无非法占有目的
结合最高法关于金融、财产犯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规则,存在下列行为可排除占有故意:资金无截留、持续推进履约、主动部分退赃、主动提供财产抵债、持续向第三方追责回款。
本案客观证据(微信聊天完整记录、银行转账流水、车辆权属证明)可印证:
大额资金全额转交实际办事人,未用于个人挥霍、转移、隐匿;
自入学事项停滞起,张某每月多次催告孙某退款,留存完整催款记录;
未逃避被害人沟通,主动提出分期、实物抵债两类还款方案,不存在失联、拒接电话等逃匿行为;
张某作为居间人,仅收取少量居间成本,无侵占大额款项的动机。
据此,张某自始至终不具备《刑法》266 条要求的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直接故意”,主观要件不成立。
第二层:论证张某不满足诈骗罪客观要件 —— 未实施虚构、隐瞒的欺骗行为
诈骗罪客观行为要求行为人主动编造虚假身份、虚假办事渠道、夸大履约能力,诱导被害人产生错误认知交付财物。
本案事实:
委托事项为被害人主动发起,双方均清楚跨校入学存在政策障碍,不存在张某主动夸大、打包票承诺;
张某如实告知被害人办事人孙某的存在,同步同步全部办理进度,未隐瞒资金去向、办事流程;
入学失败根源系第三方孙某违约,并非张某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被害人受骗,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欺诈行为。
客观欺诈要件缺失,指控罪名无法成立。
第三层:补充论证无逮捕必要性(衔接《刑事诉讼法》逮捕规定,支撑不捕结果)
即便检方对案件定性存在争议,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张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无需羁押:
个人情节:初犯、偶犯,无任何刑事前科,本次纠纷系民事居间衍生争议,无预谋犯罪情节;
案件属性:非暴力财产类纠纷,不存在报复被害人、串供、毁灭证据的现实风险;
悔罪表现:到案后完整供述全部事实,配合侦查取证,主动退还部分钱款,具备持续清偿债务意愿;
取保条件:本地固定居所、稳定亲属关系,家属可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能够保障后续诉讼顺利进行。
3. 案件办理结果
检察机关完整审阅全部证据、梁睿律师提交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及多次当面沟通意见后,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构成《刑法》266 条规定的诈骗罪,且张某无羁押必要,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解除刑事拘留,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 案例对应法条的普法延伸
本案清晰划分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边界:
单纯居间办事失败、有还款意愿、未截留资金,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被害人应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退款,不适用《刑法》266 条;
若中间人收取款项后失联、挥霍资金、虚构办事渠道拒不退款,则同时满足主客观要件,成立诈骗罪,需按 266 条定罪量刑。
四、刑事辩护高频问答(实务落地参考)
问答 1:当事人因居间办事被以诈骗罪刑拘,黄金 37 天内律师首要工作是什么?
刑事案件刑事拘留最长 37 天,其中公安机关侦查 30 日、检察院审查批捕 7 日,此阶段是变更强制措施、争取不捕的关键窗口期。律师首要工作: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固定资金流向、沟通记录、履约、还款相关事实;完整调取转账、微信聊天等客观书证;围绕诈骗罪构成要件撰写法律意见书,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从主观无占有故意、客观无欺诈行为、无社会危险性三个维度论证不具备逮捕条件,阻断长期羁押风险。
问答 2:认定诈骗罪的 “非法占有目的”,仅靠当事人口供能否定案?
不能。司法裁判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禁止仅凭口供或仅依据财产损失结果客观归罪。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必须结合客观书证综合判断,包括资金使用去向、是否失联逃匿、有无退赃还款行为、是否转移隐匿财产、是否挥霍涉案款项等客观证据;若全部客观证据指向当事人持续履约、主动退款,则不能仅凭被害人陈述认定存在占有故意。
问答 3:代办入学、落户等违规事项居间人,哪些行为会直接触发诈骗罪刑事风险?
存在下列行为极易被认定符合《刑法》266 条诈骗要件:一是虚构特殊人脉、公职身份、内部办事渠道,主动诱导委托人付费;二是收取款项后截留、挥霍、转移资金,不转交实际办事人员;三是办事失败后失联、拉黑被害人,拒绝沟通与退款;四是多次以相同虚假事由收取多人大额费用。仅如实转交资金、持续沟通还款的单纯居间行为,一般不认定刑事犯罪。
问答 4:审查批捕阶段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是否代表当事人无罪?
二者法律后果存在区分:不予批捕仅代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事实、当事人无羁押必要,不直接作出无罪结论;案件会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侦查机关可补充证据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当事人仍需律师跟进后续侦查、审查起诉流程,持续提交无罪、罪轻辩护意见,最终争取不起诉或法院无罪判决。本案中不捕结果为后续无罪处理、化解民事纠纷奠定关键证据基础。
五、普法总结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财产犯罪中民刑交叉高发罪名,实务中极易出现民事债务纠纷被刑事立案的情形。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始终紧扣法条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与虚构隐瞒欺诈行为两大要件。
普通民众委托他人代办入学、落户等事项时,应当知晓此类行为本身存在政策与法律风险;一旦出现款项无法返还的纠纷,优先通过民事协商、民事诉讼途径维权,避免直接报案引发不必要的刑事程序。
若当事人因类似居间事务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在刑事拘留 37 天关键窗口期梳理完整证据、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依法维护自身人身自由与合法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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