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刑事孟都律师:数字货币与虚拟资产涉刑案件的“资产”与“数据”定性之争——盗窃、诈骗、职务侵占与计算机类犯罪的路径选择
虚拟货币、数字资产逐渐进入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催生了一批刑事疑难案件。以USDT、比特币、以太坊等为代表的虚拟资产究竟是法律意义上的“财物”,还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在规范层面至今没有定论。这一前置性问题直接左右着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之间的罪名选择,进而影响量刑结果。沈阳刑事辩护孟都律师在实务研究中观察到,同类行为在不同法院可能得出迥异的定性结论,这使得辩护工作必须在根本问题上展开扎实论证。
一、定性的意义:罪名选择决定整个案件的走向
虚拟资产的规范属性之争,并非书斋里的概念游戏,而是实实在在的量刑分水岭。如果案涉虚拟货币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那么通过窃取私钥转账、利用职务便利转移、虚构交易骗取等行为,将分别对应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或诈骗罪。但若其仅被评价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则上述部分罪名在构成要件层面便可能无法成立,行为将转而落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计算机类犯罪评价范围。
这一区分对职务侵占案件的影响尤为直接。职务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本单位财物”,如果虚拟资产不被认定为“财物”,那么即便行为人利用担任项目方管理人员、交易所员工的职务便利转移了大量代币,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也难以满足。因此,沈阳刑事孟都律师提出,辩护工作应从案件受理之初便紧紧围绕“财物”与“数据”的二元区分展开,将定性论证作为辩护架构的核心支撑,而非退居次要位置。
二、财物属性的辩驳路径:破除“经济价值即有体物”的惯性思维
控方论证虚拟货币属于“财物”的常见理由,是强调其具有现实经济价值,可以通过交易平台兑换为法定货币,并实际用于支付、投资等经济活动。但辩护工作可立足于刑法教义学进行反驳:刑法对“财物”的界定有其独立的规范标准,不能直接等同于经济学意义上的“财产”概念。盗窃罪、诈骗罪所保护的财产法益,建立在国家对财产秩序的明确认可与规范保护之上,而虚拟货币在我国并未取得法定货币地位,相关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本身即存在争议,在这种规范基础上将虚拟资产直接定性为刑法上的“财物”,存在逻辑缺陷。
此外,现行司法解释仅对电信诈骗中涉及虚拟货币的处理作出有限规定,并未从整体上解决其财产属性。因此,辩护方完全可以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主张在缺乏明确法律规范将虚拟货币界定为刑法上“财物”的前提下,司法机关不应仅以经济价值存在为由类推适用传统财产犯罪条款。
三、数据属性的辩护后果:以罪名转换实现量刑降档
当虚拟资产被定位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后,案件的罪名适用格局将发生明显变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而盗窃罪、诈骗罪在数额特别巨大时,量刑可以升至十年有期徒刑以上乃至无期徒刑。对于涉案金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案件,定性为计算机类犯罪往往意味着量刑档位的实质降低。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在实务研究中认为,这种罪名转换并非单纯的辩护技术,而是基于规范评价与比例原则的必然要求。
同时,这类犯罪保护的法益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与秩序,而非单纯的财产所有权。当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侵入他人账户系统获取虚拟资产,其行为本质更接近于对网络秩序的破坏而非对传统财产关系的侵害。辩护方可以在此基础上主张,即使必须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应在计算机犯罪的规范框架内评价,而非援引财产犯罪条款。
四、价值认定的独立辩护维度
对于无法绕开数额认定的案件,虚拟货币的价值评估是另一个需要重点展开辩护的领域。孟都律师在其办案分析中强调,辩护方应当明确提出:虚拟货币不具有国家认可的公允价值,任何单一平台的交易价格都不能作为刑事司法中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主要理由在于,各交易平台价格差异较大,缺乏统一的价格发现机制;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剧烈,以哪一时点的价格为准缺乏统一标准;部分平台存在恶意操纵价格、虚增交易量的情况,价格信息真实性存疑。
在无法精确认定数额的场合,可以主张将案件降格为“情节犯”处理。即不再执着于犯罪数额的精确计算,而是综合考量行为手段、持续时间、对被害人的实际影响等因素,在较低的量刑幅度内评价。这一思路不仅更符合虚拟资产价格波动的客观现实,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五、跨境与匿名性带来的证据挑战
虚拟资产交易的跨境性与匿名性,为侦查取证工作带来客观难度,也为辩护提供了技术层面的审查切入点。涉案钱包地址的归属认定,往往仅凭IP地址关联、交易时间对应、部分实名信息匹配等间接证据,缺乏直接证明行为人排他性控制私钥的证据链条。沈阳刑事孟都律师提出,辩护方应就钱包地址与被告人的关联性提出实质性质疑:被告人的计算机或手机是否被他人远程控制、是否存在其他人知悉私钥并使用、网络环境下是否存在多层代理导致IP地址识别出错等,均属于基于技术事实的合理怀疑。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部分涉案金额的认定便难以成立。
数字货币领域的技术特性,决定了辩护工作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审查能力。对区块链浏览器的交易记录、链上数据、智能合约的运行逻辑等进行逐一核实,是发现证据矛盾、构建辩护论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实务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