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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说"结构有差异",法院为何仍认定专利侵权?-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张晓晗律师代理实用新型专利维权案简析
发布日期:2026-07-09    作者:张晓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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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企业遇到这种情况:自家专利产品被同行仿造,对方却辩称"我的结构和你专利权利要求写的不完全一样,不侵权"。
最近,张晓晗律师代理的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正好说明法院如何认定"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一、基本案情我方当事人系一家科技制造企业,享有某项"智能温控散热装置"实用新型专利(ZL2020XXXXXX.X),专利权稳定且在有效期内,并已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后发现某外地制造企业在展会及电商平台许诺销售、销售结构与我方专利高度近似的散热模组。经公证购买固定证据,我方代理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被告抗辩:其产品少了专利权利要求中某一螺丝定位孔结构,未"全面覆盖"专利特征,故不构成侵权。
二、法院裁判要点经技术特征逐项比对,法院认定:
判决结果:
? 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
? 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8万元
三、张晓晗律师提示???? 给企业权利人
???? 给制造/销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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