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业遇到这种情况:自家专利产品被同行仿造,对方却辩称"我的结构和你专利权利要求写的不完全一样,不侵权"。
最近,张晓晗律师代理的一起
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正好说明法院如何认定"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一、基本案情我方当事人系一家科技制造企业,享有某项
"智能温控散热装置"实用新型专利(ZL2020XXXXXX.X),专利权稳定且在有效期内,并已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后发现某外地制造企业在展会及电商平台许诺销售、销售结构与我方专利高度近似的散热模组。经公证购买固定证据,我方代理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被告
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被告抗辩:其产品少了专利权利要求中某一螺丝定位孔结构,未"全面覆盖"专利特征,故不构成侵权。
二、法院裁判要点经技术特征逐项比对,法院认定:
- 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 被告所称"缺少的螺丝孔"属于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可选附加特征,未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不影响侵权判定;
- 被告产品系以等同技术手段实现相同功能、达到相同效果,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判决结果:? 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
? 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共计人民币28万元。
三、张晓晗律师提示
???? 给企业权利人- 专利维权核心是权利要求书,不是产品外观——申请专利时独立权利要求要写够必要技术特征。
- 遇疑似仿品,第一时间公证购买+固定线上销售页面,并调取被告经营规模证据,为赔偿主张做准备。
???? 给制造/销售企业- 专利侵权看"全面覆盖/等同原则",不是肉眼"像不像"。自行改动个别非必要零件未必能规避侵权。
- 被诉时优先核查合法来源抗辩(完整进货链)及专利权稳定性(可申请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