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约架后被刀砍伤,责任如何划分?
未成年人约架后被刀砍伤,责任如何划分?
作者丨王景林律师
未成年人之间因网络口角引发约架,一方持刀造成另一方损伤,伤人者主张正当防卫能否成立?受害方自身参与约架是否应当自负部分责任?对此存在争议,且看本期真实案例。
一、案情介绍
2025年3月8日,未成年人唐某(13岁)与黄某(13岁)因网络口角纠纷,双方相约在某小区门口“约架”。黄某事先将约架地址发送至群聊,并从家中携带一把西瓜刀藏于衣服内前往现场。唐某一方共五人(均为未成年人)赴约,其中蔡某亦携带一把西瓜刀放置于电动车上。
双方见面后,唐某一方的其他人率先对黄某实施殴打。期间,有人指使唐某去取蔡某车上的西瓜刀。就在唐某前往取刀时,黄某从衣服中取出事先准备的西瓜刀进行挥砍,导致唐某双上肢开放性损伤伴骨折、肌腱断裂。经鉴定,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事后,公安机关认定双方均属违法行为人,但因均系未成年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因协商赔偿未果,唐某将黄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网上口角激化引发约架,双方均不能正确管控分歧矛盾,对矛盾激化均有一定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均应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唐某虽起先未动手,但其参与了张某等人的约架行为,共同抵达现场,对蔡某带刀知情且意图取刀,实际参与了约架及打架行为。黄某事先约架并提前准备西瓜刀,虽有被殴打情节,但其事先准备凶器的行为表明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不属于正当防卫。
综合考虑纠纷起因、过程及双方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唐某自行承担50%责任,黄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黄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证据表明其有个人财产,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黄某父母赔偿唐某各项损失1.9万余元。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笔录,黄某事先将地址发送给对方并准备凶器到场,唐某一方亦有携带西瓜刀到场并率先围殴黄某,本案两方为约架行为。监控视频显示,黄某在受到攻击后从衣服中取出事先准备的西瓜刀追赶挥砍,该行为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范围,不构成正当防卫。一审法院考虑纠纷起因、过程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双方各承担50%责任,责任分配适当。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闽03民终914号民事判决书
三、类似案例
案例1:未成年人约架互殴,侵权人共担65%,受害人自担35%
甲某与乙某均为初中生,因网络口角约定到某广场“解决问题”。双方各自“摇人”——甲某邀约钟某、易某;乙某纠集张某、王某、赵某、李某(李某仅站场助威,未动手)。互殴中钟某右手骨折、右脚胫骨骨折,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钟某将乙某等五人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乙某、张某、王某、赵某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钟某明知聚众斗殴具有违法性仍积极参与,对自身损害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减轻侵权人责任;李某虽未动手,但到场助威客观上壮大了声势,对冲突升级起到推波助澜作用,亦存在过错(因其已主动赔偿5000元,不再另行担责);钟某的同伴甲某亦有过错,但钟某放弃向其主张权利,相应份额由钟某自担。
法院最终判决:扣除李某已赔偿的5000元后,乙某等四人共同承担65%的赔偿责任,钟某自行承担35%。
——载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文章《未成年人约架互殴致一人受伤,责任如何划分?法院这么判!》,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2026年3月5日发表
案例2:侵权人连带承担100%责任,并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4年6月,董某、于某、张某、李某在KTV包房内,因对同学小明(化名)不满,将其叫至包房殴打,致其头皮血肿、面部挫伤、左耳神经性耳鸣。施暴过程中董某、张某还拍摄殴打视频及照片,事后在同学微信群中持续辱骂小明并上传视频、照片。小明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3000余元。
法院认为,四人共同故意伤害小明身体,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某、张某通过网络传播暴力视频和照片,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禁止网络欺凌的规定,给小明造成心理、精神创伤,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四名施暴者的监护人连带赔偿医疗费等6100元;董某、张某的监护人另连带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载于敦化市人民法院网站文章《
未成年人打架引纠纷 法官按责宣判护少年》,2025年9月18日发表
案例3:调解结案,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
2025年3月,小明与石头因课间争执,约定放学后在操场“解决问题”。石头叫来表哥石天“助阵”,石天率先用脚踹向小明腰部致其倒地,又挥拳打向其面部,致小明轻微伤,治疗花费6000元。
法院认为,石头殴打小明致轻微伤,产生医疗费,石头作为未成年人,其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承担。经调解,石头的父母自愿赔偿小明医疗费4500元,当场履行完毕。石头还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七百元(因未满16周岁不予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网站文章《三少年操场“约架”,一堂名为“代价”的法治课》,2025年8月12日发表
案例4:自担100%责任
未成年人小宇与小欣因早恋分手产生矛盾,在快手平台冲突升级,小宇创建群聊发出“约架”邀请,小欣应战。双方各自纠集七八名同龄伙伴到约定地点斗殴,造成多人轻微受伤。一方将另一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约架系违法行为,参加约架的双方均有过错。原告作为约架一方的组织者,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伤害,仍参与打架,属于自甘风险。
原告主张各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6万元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载于永清县人民法院网站文章《巧解少年“约架”案
法治护航青春不“偏航”》,2025年8月25日发表
案例5:调解结案,组织者自担全部责任
15岁的小李因与17岁的小张存在“私人恩怨”,纠集小王、小孙等4人对小张实施殴打,致其受伤住院。公安机关对小李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小张父亲将小李、小王等3人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李父母当庭支付小张父母10000元赔偿金。
——广西崇左宁明县人民法院网站文章《未成年人打架引纠纷,“庭前调解+家庭教育”护航成长》,2025年8月25日发表
案例6:侵权人承担70%责任
未成年人小A与符某因线上口角升级为线下约架。小A叫上小B和小C,带上刀具前往KTV应战。打架过程中,小A持刀捅伤符某的朋友小甲左胸,小B和小C对小甲拳打脚踢,小甲等人均未还手。小甲将小A、小B和小C及其各自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约1.5万元。
法院认定小A、小B和小C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过错程度酌定三人承担70% 的赔偿责任,约1万元。
——载于文昌政法网文章《文昌一群未成年人发生口角,致一人被捅伤!法院判了》,2025年3月28日发表
四、律师解读
1.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未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如果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如果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侵权人未满16周岁,且只是造成受害人轻伤,按照上述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本案中侵权人未满14周岁,虽然造成受害人轻伤,但根据上述规定,不予处罚。
生活实践中,许多未满14周岁的孩子,他们可能身高已经窜到一米七或一米八,身形上已与成年人差不多,有的甚至比成年人还要壮实,但他们在违法犯罪后,却可以不承担刑事和行政责任。有些人不免担心,这部分人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风险。可能更多的人也注意到这个问题了,所以《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加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需要处罚的条款。但这个条款只针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形,且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情节恶劣时,才会追究刑事责任。毕竟他们是未成年的孩子,虽然外形可能与成年人看不出多大区别,但他们的心智尚未成熟,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来讲,也应该对这些未成年人更多一些宽容,这不是法律的漏洞或空白,反而可以彰显法律的温度。
2、关于责任划分规则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说是最常见的责任划分规则。当行为人侵害他人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不存在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若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黄某主动约架,并携带西瓜刀到达现场,其用刀挥砍过程中,致使唐某受伤,唐某伤情确系刀砍所致,由此可以认定黄某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唐某虽起先未动手,但其参与约架行为,共同抵达现场,对蔡某带刀知情且意图取刀,实际参与了约架及打架行为。唐某对自身损害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黄某的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最终认定各承担50%责任。实践中,像类似本案的互殴情形,难以准确判定各方的责任大小。因为各人所占角度不同,主观上就会存在偏差,如果非要让法院划分出主次责,或一方全责一方无责,可能会存在较大难度,并不现实。所以通常的做法就是,各打五十大板,各承担50%责任。这种做法可能并不客观准确,但为了尽快解决纠纷,也未尝不可。
本案中,唐某一方共五人,一审中,黄某申请追加其他人为共同被告,认为他们系共同侵权,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一审法院未予同意。法院有可能认为本案侵权事实清楚,无需再牵涉更多未成年人,或者就是想减少工作量,不想将案件搞得复杂。对此做法,是否合法合理,不作评判。
另外,本案中,黄某认为构成正当防卫,但黄某事先约架并提前准备西瓜刀,虽有被殴打情节,但其事先准备凶器的行为表明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不属于正当防卫。二审认定,黄某在这过程中有过激行为,超出正当防卫必要范围。至少可以认定黄某构成防卫过当,依法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五、总结
未成年人因琐事约架导致伤害的案件,实践中并不少见。法院责任认定时,需综合考虑纠纷起因、是否准备凶器、是否参与共同侵权等因素。本案中,侵权人事先准备凶器赴约并造成伤害的,一般不构成正当防卫;受害方参与约架,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依法可减轻侵权人责任。未成年人侵权造成的损失,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