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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劳动争议、工伤案件专业律师张文超(办公电话:15053152799)
发布日期:2026-06-28 作者:
张文超律师
案例分析:劳动者(原告)入职某公司,从事生产加工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发放防暑降温费、未安排带薪年休假。
原告委托张文超律师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结:
无书面劳动合同不代表无劳动关系,用工管理、业务归属、劳动报酬
是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的依据
,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转账记录是核心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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