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及争议的焦点,结合我国有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原告于2017年4月1号早上,还没有起床,郭**打电话说薛**家装修玻璃顶有地方漏水,叫我去帮忙打点玻璃胶,于是郭**开车把我接去了,可是等我修补完工了正在收工具时薛**说还有一个地方要再帮他补一下,当时我跟他说打过了不会漏水了,但薛**再三说再打一遍,我只能答应帮他再打一遍,因打过胶水的地方是不能走的,第一胶还没有干会很滑,再有就是人走上去的话之前打的都不管用,结果薛志峰坚持说要当时就要打一遍,他可能考虑我们是纯帮忙的,走人就可能再来,所以坚持要求我们当时就再打一遍,结果导致玻璃滑落,人随着玻璃一同掉下来了,摔伤了左脚等多处粉碎性骨折,和右手脱位,神经肌肉拉伤导致右手无法正常抬起,原告当时昏迷,被送到医院,当时出血过多找了十几个人去抽血,伤势情况非常严重,后来在治疗过程中,两被告一直垫付医药费,二次手术后关于赔偿的问题。
二、关于本案陈中英死亡的各项赔偿如下:
1、残疾赔偿金160608元(40152*20*0.2);
2、伙食补助600元(20*30);
3、营养费600元(20*30);
4、误工费2600元;
5、护理费2400(80*30);
6、精神抚慰金10000元;
7、车损1500元。
以上合计178308元,首先在强制险范围内赔偿122000元,剩下56308元为商业保险范围,按平等责任应赔付28154元。即150154元。。
代理人:
2017.9.15
无锡柳士荷律师,电话:1340001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