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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辩律师-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26-06-04    作者:柳士荷律师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无锡市惠山人民检察院:
关于侦查和审查起诉的曹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接受曹某及其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何某的辩护人,经过会见曹某本人和了解案情,现在我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恳请检察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其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表现为: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所以刑法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还是要有明确构成要件的。其关键的也是首要的构成要件即是“有能力而拒不支付”,即要有“故意”因素。如果没有这一条来界定,许多破产的企业支付不了工资,其法人代表都将会被定罪入狱,这将是一个比较可怕的事情。
二、本案曹某客观上没有“有能力而拒不支付”,即存在故意不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形。也就是说完全不具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定情形。
   曹某的无锡市*制衣公司前几年经营比较正常,也从没有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形,尽管薄利但公司能够正常运转,但经营至2016年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公司除了其他其他债权外主要是因与上海两家公司的业务经营中发生了突然的变故,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突然死亡而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异常的困境,另一家也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这两家公司数十万的业务回收款的回收成了泡影,从而导致*公司资金突然断链,工人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及部分原材料也无法购进,这样就导致了公司生产经营处于瘫痪状态,内部承包的老板及部分与公司有直接劳动关系的员工与公司发生了较大突出的矛盾即工资不能及时兑现而使劳资矛盾出现了尖锐对立的状态。部分员工直接找劳动所要求维权,但权利实现的基础是要看公司是否有这个能力来支付工资。劳动所的负责人要求公司的法人代表要积极面对员工,并要其尽快想办法来解决工人的工资的重大问题,但曹某本人因为的确没有任何资金来源来解决员工的工资问题,他觉得公司进入这样的困境实在是没有脸面面对员工,同时因为法律知识上比较欠缺,导致他两次没有面对劳动所的协调去积极地面对员工,去协商和讨论如何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从而导致劳动所直接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这样一导致案件进入其自认为不可能的刑事司法程序,公安机关将曹某刑事拘留。听说公司负责人被关入看守所,员工们从内心上也感觉到其工资讨回的希望越来越渺茫,说把他关进监狱不是他们的愿望,只希望他在公司运转不下去的情况下能够想其他办法将工资全部或部分支付给他们。
    三、大部分要求维权的员工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更不存在拒不支付的情况。
许多员工是两位承包的员工,系公司内部承包的老板与公司加工承揽。目前大部分承包人均已经通过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追讨承包款,他们起诉的主体也不是员工,而是以自己的身份来起诉公司,这在法律上是明确的加工承揽关系,这说明大部分的所谓的工资其实是承包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幅度减少了涉案的工资数额。单从这方面讲也很大程度上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四、公司已山穷水尽,当然肯定不存在“拒不支付,转移资金” 的情形。
    在公司法人代表曹某被关进看守所半个月之际,公司仍然没有资金来解决员工的部分工资,到了这种地步,可以说是山穷水尽,当然肯定不存在“拒不支付,转移资金” 的情形,曹某被关进去后出于人性化考虑也是为了替曹某的经营不善“赎罪”,家人及亲戚朋友经过四五天的各方奔走,为曹某个人筹集了二十万元,目的就是让司法机关网开一面把曹某放出来,让他去想办法为员工解决部分工资工资问题,逐步淡化或化解公司与员工的矛盾。
综上所述,我们恳请检察机关在对本案审查起诉中,结合上述情节,对犯罪嫌疑人曹某作出不予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处理,敬请采纳。
此致
敬礼
              北京市京师(无锡)师事务所
                              柳士荷律师
                           2019110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柳士荷,电话:134000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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