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站场子”撑场面未动手,被控聚众斗殴罪!云南昭通资深律师李荣维:没实际参与+从犯认定,成功争取不起诉
为朋友“站场子”撑场面未动手,被控聚众斗殴罪!云南昭通资深律师李荣维:没实际参与+从犯认定,成功争取不起诉讲义气“站个台”,差点把自己站进监狱2025年,昭通某县的两伙年轻人因为网上口角约架。20岁的董某接到朋友电话:“兄弟,过来帮我撑个场面,不用你动手,站那儿就行。”董某讲义气,二话不说赶到了约定地点——一条偏僻的乡道。现场已经聚集了十多人,气氛紧张。董某站在朋友身后,全程没有动手,也没有使用任何器械。冲突持续了几分钟,有人受伤,但董某自始至终只是“站着”。
警察很快赶到,将参与对峙的人全部带走。董某以为自己只是“站了一下”,录个口供就能回家。没想到,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将他刑事拘留。董某懵了:“我没动手啊,我就是去站了一下!”
董某的父母急得团团转,找到云南昭通资深律师李荣维,哭着说:“李律师,我儿子就是讲义气去站了一下,他一根手指头都没动过,求您救救他!”
办案过程:从“刑事追诉”到“不起诉”的辩护突破第一步:第一时间会见,厘清董某的真实角色
李荣维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赶到看守所会见董某。董某满脸委屈:“李律师,我真的只是去站了一下,朋友叫我帮忙撑场面,我没带任何东西,也没打任何人。他们打起来的时候我一直站在后面,动都没动一下。”律师耐心询问了几个关键问题:谁叫他去的?去之前知不知道要打架?到了现场做了什么?有没有说话助威?有没有携带器械?有没有与人发生肢体接触?
通过深入沟通,律师梳理出几个重要事实:第一,董某系被朋友临时叫去“站场子”,并非聚众斗殴的组织者或邀约者;第二,董某到达现场后始终站在人群外围,没有参与任何打斗行为;第三,董某没有携带任何器械,也没有使用任何工具;第四,董某没有言语挑衅或煽动他人斗殴;第五,董某系初犯,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第二步:申请调取监控视频,固定“未动手”证据
李荣维律师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申请调取了案发现场周边的监控视频。视频清晰地显示:董某在人群中一直处于边缘位置,双手插兜,没有参与打斗,也没有任何攻击性动作。冲突爆发后,董某甚至后退了几步,明显表现出不愿参与的态度。律师将视频截图作为关键证据,证明董某“没有实际参与斗殴行为”。
第三步:深入研究法律,论证“不属于积极参加者”
李荣维律师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聚众斗殴罪处罚的对象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对于只是到场“站台”但没有实际参与斗殴、没有起重要作用的人员,一般不认定为“积极参加者”,依法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律师分析认为,董某虽然到了现场,但没有参与打斗、没有言语煽动、没有使用器械、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其作用明显不属于“积极参加者”。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董某不宜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步:主动协调赔偿,化解矛盾
虽然董某没有动手,但聚众斗殴事件中毕竟有人受伤。李荣维律师主动联系了受伤人员,表达了董某的歉意,并协调董某家属自愿支付了5000元慰问金。受伤人员了解到董某只是“站台”并未动手,表示谅解,并出具了书面谅解材料。
第五步: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争取不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荣维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长达9页的《关于建议对董某作不起诉处理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的核心观点如下:
第一,董某不属于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才属于积极参加者。董某全程未动手、未助威、未造成伤害,不属于积极参加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董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董某到场后始终处于被动、边缘状态,没有实施任何攻击性行为,没有造成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三,董某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主动赔偿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案发后董某如实供述,真诚悔罪,并主动向伤者支付慰问金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
第四,董某年仅20岁,系在校学生(或刚参加工作),一旦被起诉留下犯罪记录,将对其一生产生毁灭性影响。对其作不起诉处理,符合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
律师同时附上了监控视频截图、伤者谅解书、董某无前科证明、村委会(或学校)出具的良好表现证明等材料。
检察官最初认为“到现场就是参与”。李荣维律师补充提交了多份同类案件的生效判例——在其他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仅到场“站台”但未实际参与斗殴的人员,普遍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无罪。经过多次沟通,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办案结果:相对不起诉,不留案底重获新生昭通某县人民检察院对董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决定书认定:董某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未实际参与斗殴、取得谅解、系初犯等情节,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决定不起诉。
董某没有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可以继续上学或工作,人生没有留下污点。
当事人评价“我儿子被带走那天,我和他爸感觉天都塌了。他就是去站了一下,连手指头都没动过,怎么就要坐牢了?云南昭通资深律师李荣维接手后,特别专业地分析了这个案子,告诉我们‘站台’和‘动手’法律上是有区别的,可以争取不起诉。他还特别有温度,帮我们调监控视频,证明我儿子真的没动手,还主动联系伤者赔钱道歉。而且他很诚信,说争取不起诉就真的争取到了!李律师救了我儿子,我们全家一辈子感激他。”——董某母亲
“我就是太讲义气了,朋友一个电话我就去了。到了现场我啥也没干,就是站那儿,谁知道这也犯罪。李荣维律师来看我,没有骂我,而是耐心告诉我,法律上‘积极参加’和‘站台’是不一样的,可以争取不起诉。他说话实在,不忽悠,最后真的帮我拿到了不起诉。现在我没有案底,可以继续上学了。感谢李律师,他是我见过最专业、最有温度、最讲诚信的律师!”——当事人董某
律师价值本案关键在于精准界定“积极参加者”+情节轻微不起诉。云南昭通资深律师李荣维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固定“未动手”证据,论证董某不属于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结合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成功为“站台”未动手的年轻人争取相对不起诉,避免了犯罪记录对一生产生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