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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刑事辩护李荣维律师成功案例解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不明知绝对不起诉案
发布日期:2026-05-28    作者:李荣维律师
一笔来路不明的转账,一次无妄之灾2025年的初秋,昭通市某区,凌晨两点。
周某在出租屋里翻了个身,手机屏幕的光刺得他眯起了眼睛。屏幕上是一条银行短信,提示他的账户收到一笔转账:38600元。他迷迷糊糊地看了一眼,以为是这个月的工资提前发了,又把手机扣在枕边,继续睡了。
他完全不知道,这笔钱将在一个星期后彻底打乱他的人生。
周某今年二十四岁,四川某市人,两年前从该市一所大专毕业后,留在昭通一家建材公司做销售。每个月的基本工资是两千五百块,加上提成,好的时候能拿到五千多。他在昭通市某区租了一间不到二十平方米的出租屋,每个月房租六百块,剩下的钱除了吃饭,大部分都寄回了老家——父亲早年在工地受伤后落下了残疾,母亲在老家种着几亩地,还有一个正在读高中的妹妹。
那笔38600元的转账,不是工资。而是他大学时期的好友郑某半夜转来的。
第二天早上,周某打开手机,看到了郑某半夜发来的几条微信消息:
“哥,我这边有笔货款要先过一下你的账户,你帮我转给那边的供应商。”
“一共是38600,你收到之后转到这个账户就行。”
“账号:6217xxxxxxxxxxxxxxx,户名:XXX”
“谢了哥,回头请你吃饭!”
周某和郑某是大学室友,四年的交情。毕业后郑某去了云南另一座城市,说是在做电商。两个人虽然不在一个城市了,但隔三差五还会在微信上聊天。周某没有多想,回了两个字:“好的。”
上午十点多,他去了一趟附近的银行,把38600元转到了郑某指定的那个账户上。整个转账过程不到十分钟。
然后他给郑某发了条微信:“转了,你查一下。”
郑某秒回:“收到,谢了哥!”
这就是全部。没有一分钱留在周某的账户里,他也从来没有想过这有什么问题。
但七天之后,问题来了。
那天下午,周某正在建材市场陪客户看材料,手机响了。来电显示是一个陌生号码,对方自我介绍是昭通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侦大队的民警,语气很平淡:“周某吗?有一笔资金涉嫌电信诈骗,需要你来配合调查。”
周某以为是诈骗电话,直接挂了。
但第二天,他接到了另一通电话——是他老家派出所打来的。对方说,昭通警方通过协查渠道找到了他的户籍地,请当地派出所配合联系他,让他尽快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老家的民警在电话里说了一句让他心里咯噔一下的话:“事情不小,你最好配合。”
他这才慌了。
在老家派出所民警的陪同下,周某到昭通市公安局某分局投案。到了之后他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七天前他帮忙转账的那38600元,是郑某通过电信诈骗从外省一位受害人手中骗来的。郑某已于三天前被外地警方抓获。而周某——这个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帮朋友过账的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
做完笔录后,周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从外地传来的材料显示,受害人被骗总额超过40万元。郑某参与的这笔38600元只是其中一部分,但已经足以让周某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指控——如果罪名成立的话。
周某的母亲从老家赶到昭通的那天,下着绵绵秋雨。她不会说普通话,操着一口浓重的方言,在李荣维律师的办公室里急得直掉眼泪:“我儿子从小到大都没有拿过别人一分不该拿的钱,他是冤枉的啊,李律师你帮帮他!”
认识还是没认识:一道看不见的界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近年来网络犯罪查处链条中打击面最广的罪名之一。随着电信诈骗等上游犯罪的持续高发,大量“卡农”“卡商”因帮助转移赃款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不可回避的实体法难题——该罪在主观构成要件上,要求行为人“明知”其协助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
关键就在这两个字:明知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那笔钱是犯罪所得,那么即便其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转移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法律不允许对一个没有犯罪故意的人定罪。
但难点在于,司法机关在办案时往往会运用“推定”——根据交易方式、交易金额、对价高低等客观因素反推行为人的认知状态。而当一个普通人被推上被告席时,如何证明自己“不知道”、说服办案机关不采信“推定”,需要一套严丝合缝的证据逻辑和周详可信的事实依托。
在李荣维律师“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的分析框架下,本案的核心辩点清晰可见:周某在转账时,主观上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全案没有证据证明他具备“明知”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
接受委托后,李荣维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周某。在询问室里,他问了一个很关键的问题:“郑某让你帮忙转账的时候,他对这笔钱是怎么解释的?”
“他说是货款。”周某回答得很快。
“你有没有问过他,为什么他自己的账户不能转?”
“没有。我知道他做电商,经常有货款往来,我觉得很正常。”
“他有没有给你钱,作为帮忙的酬谢?”
“没有。他说回头请我吃饭,但没给过我一分钱。”
“你做这件事用了多长时间?”
“从收到到转出去,大概三四个小时吧。我早上醒来看到消息,就去银行转了。”
李荣维律师在会见记录中做了详细的笔记。几个核心事实已经浮出水面:周某未收取任何报酬、转账行为一次完成没有分拆、涉案资金全部转出没有截留、转账时基于对老同学四年交情的信任没有多加怀疑。
但这些还需要客观证据的支撑。仅凭当事人自己说“我不知道”,说服力是远远不够的。
重建一套“不知道”的完整证据链从看守所回来,李荣维律师团队立即投入了周密的调查取证工作。他们的目标很明确:用客观证据,为周某的主观认知状态提供完整的证明。
第一项工作:全面恢复周某与郑某的交往记录。
李荣维律师要求周某的家属提供周某的手机,从中提取了周某与郑某近两年来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经梳理发现:两人在此次转账之前,有多达数百条日常交流内容,涉及同学聚会、求职面试、租房经验、家庭琐事等方方面面,完全是两个普通朋友之间的正常对话,没有任何与违法犯罪相关的迹象。
郑某在微信里提到自己“在做电商”的表述前后出现了十几次,内容具体、语气自然,完全符合一个正在从事正常电商经营活动的人的日常表达方式。周某对其朋友从事“电商”职业的认知,与郑某两年来自我呈现的社会身份是一致的、连贯的、未出现任何矛盾。
第二项工作:核实周某是否因转账获取了任何经济利益。
李荣维律师调取了周某案发前后三个月的银行流水,逐笔核查。结果显示:除正常工资收入外,周某的账户在这几个月间没有任何可疑的大额进账。他与郑某之间的资金往来只有这一笔38600元——且这笔钱在周某账户上停留的时间仅有不到四个小时,随后全额转出。
没有截留一分钱。没有收取任何手续费。没有收取任何报酬。
第三项工作:判断周某在行为方式上是否体现出刻意掩饰或规避监管的迹象。
李荣维律师仔细比对了转账的时间节点和行为轨迹:周某收到款项后未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分拆或混同;其转账时使用的是本人实名账户,未使用他人名义或虚假身份;转账行为在线下银行柜台完成,公开透明,未通过任何隐蔽渠道操作;转账完成后未删除与郑某的聊天记录,未变更联系方式,所有相关记录完整保存。
这些行为特征,与典型的“卡农”洗钱模式——拆分资金、快速多级跳转、收取手续费、使用他人或虚假身份、事后删除记录——具有本质区别。周某的整个操作过程,完全是一个普通人在没有任何防备意识下的正常转账行为。
第四项工作:深入了解周某的个人背景和行为品格。
李荣维律师走访了周某的工作单位、居住社区以及他老家的邻里。建材公司的经理告诉李荣维律师,周某在公司工作一年多来,表现一直很好,与同事相处融洽,从未出现任何品行方面的问题。同事的评价是:“这个人嘴笨,但是人老实。”
老家的村支书说:“这娃娃从小就懂事。他爸爸摔伤那年,他才十四五岁,就开始帮家里干活。村里人都知道他是好娃娃。”
在整理全部证据材料的过程中,一条清晰的逻辑线逐渐显现:周某的转账行为以朋友间互助为基础、以对朋友社会身份的长期认知为信任前提、以没有获取任何对价为客观佐证、以公开透明的操作方式为行为特征——所有这些事实叠加在一起,足以证明他在主观上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
绝对不起诉:清白比什么都重要审查批捕阶段,李荣维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一份内容详实的《关于建议对周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附上了包含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单位证明、社区评价在内的数十页证据材料。
在法律意见书中,李荣维律师围绕以下核心要点进行了充分的阐释:
第一,从主观要件看,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周某“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周某对郑某“做电商”的职业认知具有长期、稳定的客观基础,其基于对老同学四年交情的信任代为转账,在主观认知上属于正当的朋友互助,不存在对资金来源性质的违法性认识。
第二,从客观行为看,周某未收取任何报酬、未截留任何资金、未分拆转移、未使用虚假身份、事后未删除记录,其全部行为特征均不符合涉赃犯罪中“掩饰、隐瞒”的典型模式,反而印证了其主观上无违法认知。
第三,从刑事政策导向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指导性意见中反复强调,对于主观上不明知、仅因正常人情交往而客观上协助转移涉案资金的,应当严格区分罪与非罪,避免不当扩大涉赃犯罪的打击范围。
递交法律意见书后,李荣维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在每一次会面中,他都紧紧围绕同一个核心观点:“明知”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必不可少的主观构成要件。全案没有任何一项证据能够证明周某具备这一要件。这是一个主观要件缺失、事实不清的案件,依法应当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经过近一个月的审查,检察机关作出决定。
承办检察官在结论中认定:综合全案证据,犯罪嫌疑人周某在转账时系基于对朋友社会身份的认知和长期交往的信赖,其主观上没有认识到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认识。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要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这是一份绝对不起诉决定——意味着检察机关认定周某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而非因为情节轻微而作出的相对不起诉。
李荣维律师把决定书拍了照,发给了周某的母亲。
电话那头,这位不会说普通话的母亲,用她浓重的方言反复说着两个字:“谢谢,谢谢,谢谢……”
周某被释放的那天,他走出看守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给母亲打电话。电话接通后,他说:“妈,我没事了,我是清白的。”
母亲在电话那头哭了。
当天晚上,周某把微信通讯录里郑某的所有信息,全部删除了。
他说,这是他这辈子最后一次帮人转账。
当事人评价“在看守所的那些天,我每天晚上都睡不着。我在想,我到底做错了什么?我只是帮一个认识了六年的朋友转了账,怎么就变成了犯罪嫌疑人?我很害怕,怕法院判我有罪,怕我一辈子背上这个黑锅,怕我以后找工作、结婚、生孩子,别人一查档案就看到我‘犯过罪’。李律师接手我的案子后,他让我把所有的事实都说清楚——我认识郑某多久了、他跟我说他在做什么、我帮他转账有没有收钱。李律师告诉我,法律是讲证据的,不能因为你帮了一个人、这个人恰好是个坏人,就说你也是坏人。我感谢李律师,不只是因为他帮我洗清了罪名,更因为他让我相信,法律是有公正的。”
律师价值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当前网络犯罪打击链条中的高频罪名,但“帮助转账”不等于“帮助洗钱”——认定本罪的核心门槛是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本案辩护的关键在于运用客观证据反推主观认知:没有截留资金、没有收取报酬、没有分拆转账、基于长期信任关系——这些客观事实叠加在一起,足以证明当事人不具备主观明知。李荣维律师坚持“无主观故意即无罪”的刑事辩护立场,让一个因友情而身陷刑案的年轻人,重获清白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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