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被指控合同诈骗500万元,昭通李荣维律师成功剥离罪名转为民事纠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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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过:2021年,浙江商人陈XX与昭通某矿业公司签订500万元工业原材料购销合同,合作期间因货物规格、供货进度等问题产生商业争议。矿业公司以其虚构公司实力、骗取货物转卖牟利为由报案,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认定陈XX签约时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不具备履约能力,且收货后低价转卖货物,存在非法占有主观故意,以数额特别巨大的合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建议量刑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当事人面临严重刑事追责风险。
家属委托李荣维律师介入后,律师精准把握刑民交叉案件核心裁判逻辑,明确本案争议关键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这也是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合同纠纷的核心边界。律师摒弃表面案情争议,从履约能力、履约行为、主观意愿、实际损失四大维度层层拆解,全面剥离诈骗刑事定性。
针对侦查机关认定的“无履约能力”,律师调取企业银行流水、财务报表、上游询价记录及银行授信材料,证实当事人公司具备稳定营收与供货渠道,商事交易本就可通过滚动资金、授信贷款等方式履约,账户余额不足不能等同于无履约能力,合同无法履行的真实原因是上游供应商环保停产、货物规格争议等客观商业风险,并非当事人主观恶意。
针对“低价转卖涉嫌非法占有”的指控,律师核查市场交易行情,证实10%的价格浮动属于大宗原料正常商业议价区间,且低价转卖是货物被拒收、长期积压产生仓储成本后的商业自救行为,所有转卖款项均进入公司账户用于正常经营支出,无个人侵占、挥霍、转移财产的情形,彻底推翻非法占有财物的客观行为认定。
同时,律师梳理全案沟通及履约凭证,以长期磋商记录、多次异地协商沟通、主动寻求替代货源、筹备第二批供货等客观行为,反向佐证当事人真实的履约意愿,完全符合正常商事交易行为模式,区别于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诈骗行为。此外,律师核查资金流向,证实当事人已全额退还涉案款项,相对方无任何实际经济损失,进一步否定刑事犯罪成立条件。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提交完整法律意见书及全套佐证书证,系统论证本案属于典型的商事合同履约争议,是正常商业风险范畴,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应纳入刑事追责范畴,全面争取司法机关作出非罪认定。
案件结果: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全案证据与辩护意见后,最终采纳全部核心辩护观点,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XX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合同未能履行系客观商业因素导致,当事人存在积极履约及协商行为,涉案款项已全额退还、相对方无实际损失,本案本质属于民事合同纠纷。据此,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陈XX作出不起诉决定,彻底推翻刑事诈骗指控,当事人完全洗脱罪名、重获自由。
律师价值:李荣维律师精准把握刑民交叉案件核心边界,聚焦非法占有目的这一定罪关键,多维拆解控方指控逻辑,以完整书证链区分商业风险与刑事犯罪。通过专业罪名剥离辩护,成功将重罪指控转化为民事纠纷,杜绝刑事错案,帮当事人规避十年以上重刑,充分体现了商事犯罪精细化辩护、守住无罪底线的核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