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在单位干了22年,一天社保都没给我交,现在退休了,一分养老金都没有,这账怎么算?”
法庭上,王某的声音里满是委屈。从2001年5月到2023年1月,整整22年,他在市场监管局工作,任劳任怨。可单位却从未为他缴纳过一分钱的社会保险。
当他终于熬到退休年龄,满心以为可以安享晚年时,却被告知:从未参保,无法补缴,一分养老金都领不到!
王某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养老保险损失。可单位却理直气壮:“你工作22年,自己从来没提过社保的事,现在才来要,晚了!再说了,你凭什么证明不能补缴?”
王某更委屈了:“政策规定超过退休年龄就不能补缴,这还用证明吗?”
双方各执一词。一个说“你从未参保”,一个说“政策不让补”。官司从仲裁打到一审,直至甘肃兰州中院。
王某以为,22年的劳动事实摆在那里,单位赖不掉。可法院的判决让他既意外又困惑:
单位赔!按月赔,按当地最低工资的75%赔,一直赔到去世!为什么?22年工龄,为什么不是一次性赔,而是按月赔?75%这个数字,到底是怎么算出来的?更让王某没想到的是,法院在判决里写了一段话:
“因无法确定养老金具体数额,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按月支付。”这场官司,揭开了一个让无数劳动者扎心的真相:
社保没交,退休后怎么赔?赔多少?法院说了算!本文约4500字,阅读需5分钟。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且无法补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标准可由法院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按月酌情确定。案例检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甘01民终1255号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且无法补缴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赔偿标准应如何确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自2001年5月23日之后2023年1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王某自2001年5月在市场监管局上班,已连续工作满15年。市场监管局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王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既不能补缴社会保险,又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市场监管局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养老保险损失的赔偿数额问题,市场监管局虽王某主张的按照兰州市城关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5%按月支付存在异议,但因王某现无法补缴社会保险,无法确定其每月应当领取的养老金金额,且市场监管局亦无法明确按照王某的工资水平、工作年限能够领取的养老金数额,王某诉请按照兰州市城关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5%按月支付并无不当,故对王某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对王某诉请的要求市场监管局支付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48480元,因王某于2023年1月达到退休年龄,市场监管局向王某发放工资截至2023年1月,故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当自2023年2月起计算。
经计算已发生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为34845元(2020元×23月×75%)。对王某的该项诉请按此金额予以支持。
对王某要求自
2024年12月之后的损失按兰州市城关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的诉请,
鉴于我国养老保险待遇逐步提高的去世,王某该项诉请由事实依据,予以支持。二审上诉人诉称
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市场监管局(二审上诉人)不向王某(二审被上诉人)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理由如下:
一、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的养老保险无法补交,而因此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王某主张由市场监管局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系劳动者追索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而发生的纠纷,该请求在本质上属于违约之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法律规定,
王某有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的举证责任,而王某无任何书面证据证明社保机构无法补办而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其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二、本案一审判决直接参照王某领取的劳务报酬来计算市场监管局向王某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于法无据。
如前所述,市场监管局与王某并未建立劳动关系,王某也无任何证据证明社保机构无法补办而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市场监管局对于王某应领取的养老金具体金额更使无从知晓。
而且,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l月至l2月的所有工资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而非直接参照养老金来进行确定,市场监管局向王某支付的仅仅是王某的劳务报酬,并非职工工资,劳务报酬不能作为计算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依据,而一审判决却径行参照劳务报酬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于法无据。(注:笔者认为这段话有误,一审法院是直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75%来认定王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一、因市场监管局未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王某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市场监管局应赔偿王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一、切实加强基金征缴管理,第(三)项规定:规范参保缴费政策。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在王某与市场监管局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市场监管局从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且王某已于2023年1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现行政策已无法补缴,导致王某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给王某造成损失,市场监管局应予赔偿。无法补缴社保是基于政策规定,王某曾向社保部门咨询,工作人员答复达到退休年龄无法补缴。
二、一审判决的赔偿标准及数额合法合理。
关于养老保险待遇赔偿,目前无统一赔偿标准。一审法院按照王某主张,参照兰州市城关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5%
按月支付并无不当,且已有同类案件依照该标准作出判决。
市场监管局作为国家机关,更应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积极赔偿王某损失。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市场监管局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适用分析:该条文是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纠纷的受理依据。本案中,市场监管局未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王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根据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无法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养老保险,符合上述受理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适用分析:该条文确立了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市场监管局在王某工作期间未为其缴纳社保,违反了该项法定义务。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第一条第(三)款
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
适用分析:该条文是确认“不能补办”的直接依据。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根据上述规定无法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
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无法补缴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地揭示了当前司法实践对此类纠纷的审查标准:
首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及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确认王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补缴,符合受理条件,王某无需另行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不能补办”书面证明。
其次,在损失计算标准上,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且双方均无法确定王某应领取的养老金具体数额,一审法院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按月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这体现了法院在无法精确复原劳动者应得养老金的情况下,综合考量多种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
再次,法院确认了按月支付的赔偿方式,与宁夏高院(2025)宁民申1420号案的一次性赔偿方式不同,
两种方式各有优劣:按月支付更能保障长期生活,但执行成本较高;一次性赔偿数额直观,但可能无法覆盖劳动者实际生存年限。反映了各地司法实践在赔偿方式上的差异。这一裁判逻辑表明:在用人单位未缴社保且无法补缴的情况下,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赔偿标准由法院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退休职工养老金标准等因素酌情确定;劳动者无需单独举证“不能补办”,政策规定本身即可作为依据。
笔者建议,对用人单位而言:第一,严格遵守社保缴纳义务,避免因未缴社保引发赔偿责任。本案中,市场监管局作为国家机关,因未为王某缴纳社保,被判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教训深刻。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时及时办理社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第二,正确认识“不能补办”的举证规则。
本案明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补缴是基于政策规定,劳动者无需另行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未提供“不能补办”证明为由抗辩。第三,关注当地司法实践中的赔偿标准。不同地区对养老保险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存在差异,本案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按月支付,宁夏高院案则采用一次性赔偿方式。用人单位应根据当地司法实践合理评估潜在赔偿责任。
对员工而言:第一,正确认识养老保险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本案的积极意义在于:劳动者无需另行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不能补办”书面证明,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得一次性补缴”的规定,本身即可作为“不能补办”的法律依据。第二,关注赔偿标准的确定方式。目前全国缺乏统一的赔偿标准,法院通常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退休职工养老金标准等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劳动者在主张权利时,应了解当地类似案例的裁判标准,合理计算诉求金额。第三,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导致损失扩大。王某在退休后才主张养老保险损失,虽最终获得支持,但因无法补缴只能接受替代性赔偿。劳动者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关注社保缴费情况,及时主张权利。第四,关注按月支付与一次性赔偿的差异。按月支付更能保障长期生活,但执行成本较高;一次性赔偿数额直观,但可能无法覆盖劳动者实际生存年限。劳动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在诉讼中明确提出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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