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行贿人哭穷“家里出事,钱还我吧”,收下的钱又被骗回去,还算受贿吗?昭通刑辩律师李荣维深度解析
发布日期:2026-04-29    作者:李荣维律师

“李律师,钱我确实收过,但后来行贿人找各种理由又要回去了,这还算我受贿的数额吗?”
在看守所会见时,一位涉嫌受贿罪的当事人满脸委屈地问我。他告诉我,对方当时声称自己要坐牢了,家里急需用钱交罚金、打点关系,一把鼻涕一把泪求他把钱“退”回去。他一心软,就给了。他以为,既然钱已经还了,这笔数就“抹平”了。
事实真的如此吗?
今天,我要讲一个真实案例。一位央企高管,收了行贿人290万,后来行贿人谎称被查,骗走了其中150万。这笔“被要回”的150万,法院最终认定:依然算受贿,一分不少!但法官同时又说了:这笔钱被要回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同样的钱,为什么不能直接扣减?又为什么能换来从轻?作为在昭通执业近20年的刑辩律师,我将为你拆解这背后的生死门道。看懂了这个案例,你就掌握了在受贿案中“守住数额”或“争取轻判”的关键密码。
????裁判案例被告人:陈某(化名),原系某省某云科技有限公司云计算事业部高级总监。
案情经过
2015年至2019年间,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单位、个人在设备采购、支付货款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27万元
其中有两笔钱,格外“曲折”:
陈某的辩解
“他们骗我说家里出事了,急需用钱,我才还给他们的。我主观上根本没有想占有这240万(150万+90万)的意思。这些钱既然已经还回去了,就不应该再算我的受贿数额!”
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收受陆某290万元、赵某246万元时,行贿款已经实际交付,陈某已经完全控制了财物,行贿人也失去了控制,受贿犯罪已经既遂。此后,行贿人及家属采取欺骗手段索回部分款项,属于陈某对既遂赃款的事后处置行为,不影响受贿既遂的认定。因此,被要回的150万元、90万元,仍应计入受贿总额。
但同时,法院考虑到陈某返还部分款项系因被欺骗,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陈某因受贿142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李律师核心解读
这个判决传递了两个关键信息:第一,钱一旦“收下并控制”,犯罪就完成了,后面还不还、怎么还,都不改变“收过钱”这个事实;第二,但“还钱”这个行为,哪怕是被人骗着还的,也能成为你保命、减刑的重要筹码。
????罪名构成分析要理解为什么“钱被要回去”仍算既遂,必须先搞清楚受贿罪的法理本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核心是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请特别注意,法律强调的是 “收受” 行为,而非 “占有” 的结果。
李荣维分析
  1. 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受贿罪属于结果犯中的“控制犯”。这里的“结果”,不是指你花掉了钱、存起了钱,而是指你拿到了钱、控制了钱。一旦行贿人把现金交到你手上,或者把存款转入你指定的账户,你对这笔钱就有了实际的、排他的控制权。此时,犯罪就已经得逞,即“既遂”。
  2. “要回去”是什么性质? 事后行贿人用欺骗、甚至暴力手段把钱拿回去,在法律上被评价为对赃款赃物的追索。这就好比一个小偷偷了钱包,失主发现后,一把抢了回来。你不能因为失主抢回去了,就说小偷偷窃的行为没发生。小偷的盗窃罪依然是既遂,只是赃物被追回,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3. 与“及时退还”的本质区别:法律上有一个“及时退还不构成犯罪”的规定,但那是指在受贿行为尚未完成、或者刚完成时,因不可抗力、被胁迫等非自愿原因,立即退还的。而本案中,陈某收钱后已经过了数月甚至一年,行贿人之所以要回钱,不是因为陈某想退,而是行贿人编造理由“骗”回去的。这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取保条件分析对于受贿数额高达1427万元的案件,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李荣维分析
  1. 数额门槛: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受贿300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陈某的1427万元远超过300万,属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重刑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应当逮捕
  2. 社会危险性推定:职务犯罪特别是受贿罪,被认为严重侵害国家公权力的廉洁性,司法实践中对这类嫌疑人几乎一律推定“具有社会危险性”,除非有极其特殊的身体状况(如严重疾病、怀孕等)。
  3. “要回款项”对取保的影响:这个情节在侦查阶段作用有限。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会认为:你毕竟收了1400多万,退了240万,还有1200多万呢。取保的可能性依然微乎其微。李律师建议:不要在这个阶段纠结取保,而应集中精力配合调查,同时尽快委托律师梳理所有可能从轻的情节。
????不起诉条件分析不起诉,意味着案件在检察院阶段就画上句号。对于1427万的受贿案,可能吗?
法定情形:法定不起诉(无罪)、酌定不起诉(情节轻微)、证据不足不起诉。
李荣维分析
  1. 数额排除酌定不起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案件,可以酌定不起诉。但受贿1427万,法定刑期是十年起步,连三年以下的边都摸不到,绝对不可能酌定不起诉。
  2. 证据不足?几乎不可能: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机关调查,证据链通常非常完整。行贿人证言、受贿人供述、转账记录、谋利事项书证等一应俱全。想以证据不足为由争取不起诉,成功率极低。
  3. 唯一可能:重大立功+退赃+从犯? 理论上,如果陈某不仅有“被要回款项”这一情节,还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比如揭发了上级受贿亿元以上),构成立功,再将1200多万全额退赃,同时认定其为从犯……但本案中是主犯。所以,不起诉这条路,基本走不通。作为辩护人,李律师会坦诚告知当事人:放弃幻想,集中精力争取减轻处罚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当事人经常问:“钱我都还了,怎么还不能无罪?”
李荣维分析
  1. 事实无罪不可能:如前所述,收钱的那一刻已经既遂。任何事后行为——包括还钱、捐赠、消费、丢失——都无法改变“已经收受”这个事实。想从事实层面做无罪辩护,注定失败。
  2. 法律适用无罪的微弱可能:唯一的理论空间,是主张那笔“被要回的钱”从未被陈某“实际控制”。比如,行贿人虽然说了“这笔钱给你”,但把钱放在了行贿人自己账户,只给了一张写着密码的银行卡,然后行贿人转头就挂失、把钱取走了。这种情形下,受贿人始终没有实际控制财物,可以主张未遂甚至无罪。但本案中,陈某收的是现金,现金交付到他手中的那一刻,控制权就完完全全转移了。无罪空间为零
  3. 辩护策略调整:李律师不会做无意义的“全面无罪”辩护,而会采取 “罪轻辩护” 策略:承认收受事实,但重点论证“被要回款项”的主观恶性较低、客观危害较小,并以此为支点,撬动尽可能大的从轻幅度。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判刑后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在监狱服刑。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致危害社会。
李荣维分析
  1. 立功不影响监外执行:无论有没有“被要回款项”这一从轻情节,陈某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只要他身体没病、生活能自理,就必须进监狱。
  2. 间接影响:如果通过辩护,将11年刑期降到3年以下(基本不可能,除非重大立功+全额退赃+从犯),才可能适用缓刑,从而“监外执行”。但1427万的数额,降到3年以下,天方夜谭。
  3. 务实建议:不要幻想“监外执行”。作为辩护人,李律师会帮助当事人在服刑期间通过积极改造、再立功等方式争取减刑、假释,这才是更现实的道路。
??相关法条本案判决及争议焦点,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数额标准】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李律师解读
本案的核心法理在于: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实际控制”。当现金交付到陈某手中,他对这290万元就建立了完全的、排他的控制。行贿人后来虽然通过欺骗手段拿回了150万,但这不是因为陈某“没控制住”,而是陈某在已经控制之后,自愿(尽管是被骗)交还。这个“交还”行为,发生在既遂之后,所以只能影响量刑,不能改变定性。
?????辩护实操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类似困境——收钱后又被行贿人以各种理由要回——李荣维律师结合“三维辩护体系”,为你提供以下实操策略:
第一维:审查“实际控制”是否真实发生(证据合法性维度)
第二维:区分“主动退还”与“被动要回”(罪名精确性维度)
第三维:将“要回款项”作为量刑谈判筹码(程序正当性维度)
????温馨提示给所有读者的三条“保命”建议:
  1. “收”的那一刻,就决定了生死:无论事后怎么还、为什么还,只要收钱时你控制了财物,受贿罪就成立了。所以,第一条防线永远是“不收”。任何侥幸心理,都是拿后半生赌博。
  2. “被骗还钱”不是无罪理由,但绝对是减刑王牌:如果你已经收了,后来因为各种原因还了,千万不要以为“还了就没事了”。正确的做法是:立刻委托律师,将“还钱”这个行为证据固定下来(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录音等),然后由律师在法庭上为你争取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每还一笔钱,都是你的一条“救命索”。
  3. 警惕行贿人的“套路”:很多行贿人在被调查后,会指使家属以“借钱”、“交罚金”、“打点关系”等各种名义向你索回贿款。这不仅是他们减少损失的伎俩,更可能是在制造你“退赃”的假象,诱导你承认收钱事实。如果你不幸被诈骗,请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如实说明情况,不要私下交易。
????作者介绍我是李荣维律师,一个在云南昭通执业近20年、坚持说真话的刑辩律师。我不喜欢制造奇迹,更擅长通过专业的预判,帮你避开一个又一个认知中的“法律陷阱”。
李荣维律师深耕公职人员合规履职顾问、领导干部合规法律顾问、单位合规法律顾问领域,律师执业近20年,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无论是惊天大案还是普通刑事案件,我始终站在被告人这一边,为自由和生命抗争。
案例解读: 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执业机构: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 15301200910928412
微信/电话: 13578084131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巧家、盐津、大关、永善、绥江、镇雄、彝良、威信、水富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提示: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国法院公开裁判案例改编,为尊重司法伦理,案涉当事人及单位已脱敏处理。文章授权公众普法使用,转载全文或引用观点请保留原创标识。】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