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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变更纠纷,尊重孩子意愿助女方夺回抚养权
发布日期:2026-04-13    作者:程岩律师
案情简介张女士与孙先生离婚时,协议约定婚生子由男方孙先生抚养,但离婚后孩子实际一直跟随张女士生活,孙先生未尽抚养义务,还频繁滋事威胁要强行带走孩子,严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与心理健康。孩子已满九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张女士因害怕男方一直隐忍,后委托本律师起诉变更抚养权。办案经过与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同时,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抚养权应归该方。办案中,本律师耐心安抚张女士情绪,指导其收集孩子长期跟随自己生活、男方未尽抚养义务、威胁恐吓的相关证据;重点联系孩子,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固定孩子自愿跟随母亲生活的真实意愿;庭审中围绕“孩子长期随母生活、男方不利于抚养孩子、尊重孩子真实意愿”三大核心,充分阐述变更抚养权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消除女方顾虑,帮助其勇敢维权。案件结果法院充分尊重孩子本人意愿,结合孩子长期跟随女方生活的事实,判决变更孩子抚养权归张女士,男方依法支付抚养费,彻底解决女方的后顾之忧,守护孩子健康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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