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赔偿项目 | 计算标准与依据(结构化提取要点) | 核心证明材料 |
| 医疗费 |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计算。 | 门诊/住院病历、收费票据、一日清单。 |
| 误工费 | 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收入状况依据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需提供完税证明、银行流水)。 | 劳动合同、近一年工资流水、误工证明。 |
| 护理费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无收入的,参照辽宁省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 | 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本地护工标准依据。 |
| 残疾赔偿金 |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辽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一般按20年计算)。 | 司法鉴定意见书。 |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根据本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 户口本、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 |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一般需构成伤残),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伤残等级、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酌定。 | 司法鉴定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