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犯罪嫌疑人张X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5年11月1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应其家属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且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对本案有了一个初步明确的辩护思路。
本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张X没有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平时表现良好,其涉嫌罪名为非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本案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而且部分事实不清,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刑诉法第六十七条为依据,及时提出不予批捕及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经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多次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2025年12月19日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X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附:
取保候审决定书
汴公示(治)取保字(2025)282号
犯罪嫌疑人张X,性别男,出生日期1992年XX月XX日,住址河南省开封市XX区XX楼XX单元XX号,单位及职业五里河无,联系方式XXXXXXXX。
我局正在侦查“2025.11.12”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刘X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因犯罪兼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25年12月19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王XX的监督。
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印)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备注:
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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