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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典型案例(三)
发布日期:2026-01-19    作者:吴丁亚律师
案例3
【案例要点】
演示内容及分值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不应被认定为招标文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基本案情】
A 供应商参与了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XXX 科技大学冶金制造虚拟仿真实训中心建设项目”。项目招标结束后,A 供应商不满本项目中标结果,依法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后,A 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人认为,演示内容分数占比高达 14 分,且演示内容较多、系统比较复杂,时间限制在 20 分钟内,无法演示全部,明显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并向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进行调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查,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理由】
吴律师提醒您,经当地财政部门调查,采购人称,该项目为冶金虚拟仿真实训中心建设项目,由软件和硬件组成,软件技术参数是采购人关注的核心,演示是采购需求的一部分。 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本采购项目系统功能比较复杂,演示是功能和效果的验证,演示分值与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且只要求演示 4 大项 16 小项的内容,时间限制在 20 分钟,时间设置合理。评审当天,投标供应商均能够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演示全部内容,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无排他性和指向性。
【处理结果】
当地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
【法律依据】
吴律师提醒您: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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