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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25-07-08    作者:王景林律师

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 | 王景林律师

犯罪嫌疑人利用出借人的借贷行为,对借款人实施“套路贷”诈骗行为,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必然无效或不成立?且看下面案例。
一、案情介绍
2017年3月13日,刘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郑某借款50万元,郑某当日转账50万给刘某,刘某出具借条,约定年利率24%,还款期限为2017年8月13日之前。刘某未按约还款,郑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归还本金及利息。
刘某抗辩称,其与郑某素不相识,其系相关联刑事案件的受害人,郑某实际为犯罪分子的资金提供方,该笔转账系关联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的虚假走账行为,其收到本案资金后当日便转到他人名下。
郑某辩称,其转给刘某共430万元,其中380万元都被刘某转给了涉案犯罪嫌疑人,已被认定为犯罪金额,但本案涉及的50万元因刘某出具了借条且未转回犯罪分子账户,未被刑事程序处理。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刑事案件公诉人的举证,郑某共汇入刘某账户430万元,刑事只认定380万元。同时,法院向公安机关调查,公安机关明确表示涉案借款刑事案件未认定,因此涉案借款未经过刑事处理。现原告提供了借条、转账凭证,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诉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刘某返还郑某借款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刘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会计鉴定意见书显示该笔款项未被计入犯罪金额,刘某上诉请求的理由与依据均不足。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解读
1. 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
本案中,虽然郑某未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并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为犯罪分子的资金提供方,并且亦有380万已被认定为犯罪金额。其向刘某提供借款的行为,是否当然无效,存在一定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按照上述规定,法院在审查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时,主要从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意思表示虚假、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是否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否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等情形方面加以审查。
本案债务与刑事犯罪存在关联,但与刑事案件具有独立性,且涉案50万元未被刑事程序认定为犯罪金额。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降低利息主张,借贷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通过审查后,最终认定借贷合同合法有效,支持原告诉请。
有些人可能并不理解,郑某帮助犯罪嫌疑人实现其犯罪目的,即使郑某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出借行为亦应当被法律否定,认定其借贷关系无效或不成立,不应支持返还借款,从而使其受到应有处罚,可以阻止其他人类似助纣为虐的行为。但法院并未按此思路处理。
2. 本案系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提到,“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5)软硬兼施“索债”。
根据关联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本案涉嫌典型的“套路贷”犯罪。2014年至2017年期间,案外人数人伙同他人向被害人刘某高利息放贷,在刘某没有按时归还高利息借贷时,介绍刘某向本案原告郑某等人借款进行转单平账,并以收取“砍头息”、用后债还前债、签订利息本金化借条及虚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手段恶意垒高刘某的借款金额,从而达到骗取刘某钱财的目的。几名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原告并未在刑事案件中追责,未被认定为刑事案件的共犯。本案原告向被告共计转账430万元,有380万元被认定为犯罪金额,仅有这50万元未被认定为犯罪金额。
法院尊重客观事实,查明本案款项未被认定为犯罪金额,且双方符合成立借贷关系的两个要件,既有借贷合意(借条),亦有款项交付(转账记录),刘某亦未能证明50万元与犯罪行为的直接关联。法院最终认定50万元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可以看出,本案是一起典刑的刑民交叉案件。
四、结语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涉嫌犯罪的出借行为是否导致借贷合同无效或不成立”。法院的裁判思路表明:若借贷关系未在刑事程序中认定,且具备形式合法性,则民事借贷合同仍可有效。
案例索引: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6民初8900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1民终345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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