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综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下从法律性质、分割规则及例外情形三方面展开分析:
一、法律性质:工资性收入的延伸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虽具有专项用途(如购房、装修等),但其本质是工资性收入的组成部分。其中,住房公积金由个人缴存部分与单位缴存部分构成,住房补贴则是单位对职工住房消费的货币化补偿。二者均以劳动关系为基础,在婚姻存续期间积累的部分,符合《民法典》关于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的界定。例如,某案中法院明确,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属性决定其在婚姻期间的积累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即使未实际提取,亦不影响其权属认定
二、分割规则:兼顾财产属性与实际操作(一)时间界限:以婚姻存续期间为限离婚时仅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例如,若一方婚前已缴存公积金 10 万元,婚后又缴存 20 万元,则仅 20 万元属于共同财产。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通过核算双方婚姻期间公积金、补贴的总额,扣除婚前部分后进行折抵补偿。
(二)补偿方式:以货币折抵为原则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符合法定条件(如购房、退休等),离婚并非提取事由,故法院一般不直接划转账户余额,而是判决一方取得公积金、补贴所有权,同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补偿款。例如,某案中法院判决公积金归一方所有,但需支付对方 50% 的差额补偿。若双方均主张所有权,可通过竞价或评估确定补偿金额;若涉及住房补贴,亦参照相同规则处理。
(三)特殊情形:协议优先与照顾原则若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归属(如归一方所有或按比例分配),且该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法院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此外,在分割时还需考虑子女抚养、女方权益等因素。例如,若一方因抚养子女需使用住房补贴购买房屋,法院可能在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三、例外情形:约定排除与个人财产(一)婚前取得部分一方婚前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属于其个人财产。例如,甲在婚前缴存公积金 5 万元,婚后缴存 15 万元,则仅 15 万元属于共同财产。
(二)专项用途的特殊限制虽然住房公积金、补贴属于共同财产,但其使用仍受《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约束。例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需共同协商决定是否使用公积金购房,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离婚时,若公积金已用于购买夫妻共同房产,则该房产的增值部分仍需作为共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