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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签名并非借款人本人所签,借贷关系能否成立?
发布日期:2025-05-18    作者:王景林律师

借条上签名并非借款人本人所签,借贷关系能否成立?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24年,张某1将张某2起诉至法院,主张归还89,000元借款。张某1向法院提交三张借条作为证据,三张借条分别为:2004年左右借条一份,载明:“借用张某1摩托车壹辆,价质款壹万贰仟元正”,张某2在借条下方签名;2005左右年借条一份,载明:“借张某1壹万贰仟元正,用于购买摩托车壹辆”,张某2在借条下方签名;2016年左右借条一份,载明:“借张某1陆万伍仟元正,用于投资母亲李某股票帐户里的股票”,张某2在借条下方签名。庭审中,张某1陈述涉案借款通过现金交付张某2。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及张某1陈述等为证,予以确认。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1已履行了出借义务,张某2理应承担还款的责任。张某2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又未提交答辩材料,视为自愿放弃抗辩等诉讼权利。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张某2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声称借条系伪造,其未书写过借条,亦未在借条上签过名。张某2当庭申请笔迹鉴定,张某1不同意鉴定,理由是:因张某2拒不参加原审庭审,对于涉案借条上签名真实性也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故张某2已丧失否认权和申请鉴定的权利。二审法院同意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借条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三份借条签名均非张某2本人所写,张某1对此鉴定结论并不认可,坚持声称签名系张某2本人签名。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1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三张借条,经鉴定,最终确认该三张借条上“张某2”签名不是张某2本人所写,张某1对于讼争借款如何交付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现张某2对于张某1的诉讼请求均予否认,依法应当驳回全部诉请。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律师解读
1.关于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三起借贷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依据上述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2、关于借款合意
《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按此规定,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需要同时满足借款合意与借款交付两个条件,才能成立借贷关系。
借条是借款合意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实践中,此类案件通常以借条作为核心证据。如果借条上的签名并非借款人本人签名,借款人又未委托其他人代为签名,且借款人对签名予以否认,通常认为双方并未达成借款合意,且本案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交付本案借款。因为缺少借贷关系成立的两个必要条件,借贷关系依法不成立,故而二审法院作出改判。
3、关于虚假诉讼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第2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借条上的签名并非借款人本人签名,是否系借款人委托他人签名,对此事实双方均未提及。假如涉案借条均系原告伪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的行为可能涉嫌虚假诉讼。如果三张借条均系伪造,并且时间跨度较大,以此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让人匪夷所思。假如借条上并非借款人本人签名,其一审未参加庭审,也未提交书面意见,让人有点费解。本案真实情况如何,外人无法知晓,可能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心里清楚。鉴于借款人并未提出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并要求法院移送公安,法院也不愿多此一举,依然当作民事关系进行审理。
四、结语
本案可以看出,实践中可能存在为数不少伪造借据的真实案例。
本案的裁判表明,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聚焦于“合意真实”与“交付事实”的双重验证。借条仅是初步证据,其证明力需通过签名鉴定、交付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若借条上签名并非借款人本人所签,主张成立借贷关系一般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4)沪0120民初14344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民终16609号民事判决书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分析,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24年,张某1将张某2起诉至法院,主张归还89,000元借款。张某1向法院提交三张借条作为证据,三张借条分别为:2004年左右借条一份,载明:“借用张某1摩托车壹辆,价质款壹万贰仟元正”,张某2在借条下方签名;2005左右年借条一份,载明:“借张某1壹万贰仟元正,用于购买摩托车壹辆”,张某2在借条下方签名;2016年左右借条一份,载明:“借张某1陆万伍仟元正,用于投资母亲李某股票帐户里的股票”,张某2在借条下方签名。庭审中,张某1陈述涉案借款通过现金交付张某2。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及张某1陈述等为证,予以确认。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1已履行了出借义务,张某2理应承担还款的责任。张某2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又未提交答辩材料,视为自愿放弃抗辩等诉讼权利。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张某2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声称借条系伪造,其未书写过借条,亦未在借条上签过名。张某2当庭申请笔迹鉴定,张某1不同意鉴定,理由是:因张某2拒不参加原审庭审,对于涉案借条上签名真实性也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故张某2已丧失否认权和申请鉴定的权利。二审法院同意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借条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三份借条签名均非张某2本人所写,张某1对此鉴定结论并不认可,坚持声称签名系张某2本人签名。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1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三张借条,经鉴定,最终确认该三张借条上“张某2”签名不是张某2本人所写,张某1对于讼争借款如何交付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现张某2对于张某1的诉讼请求均予否认,依法应当驳回全部诉请。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律师解读
1.关于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三起借贷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依据上述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2、关于借款合意
《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按此规定,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需要同时满足借款合意与借款交付两个条件,才能成立借贷关系。
借条是借款合意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实践中,此类案件通常以借条作为核心证据。如果借条上的签名并非借款人本人签名,借款人又未委托其他人代为签名,且借款人对签名予以否认,通常认为双方并未达成借款合意,且本案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交付本案借款。因为缺少借贷关系成立的两个必要条件,借贷关系依法不成立,故而二审法院作出改判。
3、关于虚假诉讼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第2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借条上的签名并非借款人本人签名,是否系借款人委托他人签名,对此事实双方均未提及。假如涉案借条均系原告伪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的行为可能涉嫌虚假诉讼。如果三张借条均系伪造,并且时间跨度较大,以此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让人匪夷所思。假如借条上并非借款人本人签名,其一审未参加庭审,也未提交书面意见,让人有点费解。本案真实情况如何,外人无法知晓,可能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心里清楚。鉴于借款人并未提出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并要求法院移送公安,法院也不愿多此一举,依然当作民事关系进行审理。
四、结语
本案可以看出,实践中可能存在为数不少伪造借据的真实案例。
本案的裁判表明,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聚焦于“合意真实”与“交付事实”的双重验证。借条仅是初步证据,其证明力需通过签名鉴定、交付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若借条上签名并非借款人本人所签,主张成立借贷关系一般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4)沪0120民初14344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民终16609号民事判决书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分析,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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