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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制作的影视选集是“二次创作”还是构成侵权?
发布日期:2025-05-08    作者:张颖律师

未经授权制作的影视选集是否构成侵权,需结合《著作权法》及司法实践综合判断。从法律性质看,此类行为原则上构成侵权,除非符合法定例外情形。

权利归属的绝对性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涵盖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核心权利3。未经授权对影视作品进行剪辑、汇编,本质上是对原作品的复制与传播行为,直接侵犯著作权人的法定权利。例如,将《清平乐》切割成150段上传的行为,因未获授权且使公众可随时获取片段,被法院认定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813。二次创作的法律边界二次创作需满足“实质性创新”要求,即通过剪辑、解说等手段赋予原作品新的表达或价值。但司法实践中,单纯的片段拼凑、剧情浓缩通常不被认可为具有独创性的二次创作。例如,衢州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被告将热播剧剪辑成906条短视频,虽声称“二次创作”,但因未添加新的创作元素,最终被判赔偿5万元1。北京互联网法院亦指出,短视频的独创性需体现于内容编排、表达形式等方面,而非简单截取4。合理使用的严格限定《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目的正当性:仅限于个人学习、评论、新闻报道等非营利用途;引用必要性:引用比例需在合理限度内,且不影响原作品正常使用;非替代性:不构成对原作品的实质性替代。例如,为评论某部电影而引用30秒片段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但将整集内容切条传播则明显超出必要范围1011。实践中,法院对合理使用的认定极为严格,商业目的的剪辑行为几乎无法通过该抗辩免责25。二、司法裁判的典型规则

平台责任的扩张趋势网络平台对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可能构成帮助侵权。例如,哔哩哔哩平台因未及时删除用户上传的《爱情公寓4》剪辑视频,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需承担连带责任5。此类判决倒逼平台加强内容审核,建立侵权投诉快速响应机制。技术手段不改变侵权本质即使使用AI等技术生成剪辑内容,仍可能构成侵权。例如,某网络公司开发的“AI一键成片”功能,因未经授权提供《庆余年》片段,被法院判决赔偿80万元12。法院强调,技术服务商需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否则需对用户侵权行为担责。损害赔偿的量化标准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原作品的市场价值及影响力;侵权内容的传播范围与持续时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例如,《清平乐》切条案中,被告因在剧集热播期上传150条视频,被判赔偿2万元8;而《庆余年》AI剪辑案因涉及商业盈利,赔偿金额高达80万元12。三、实务风险与合规建议

商业运营的高风险场景以下行为需特别警惕:将影视选集用于广告、推广或流量变现;在平台长期传播侵权内容以获取关注;未经授权开发影视衍生品或进行二次改编。上述行为不仅可能面临高额赔偿,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912。合规路径选择获得授权:通过版权方或集体管理组织获取合法授权,明确使用范围与期限;合理使用验证:对拟引用内容进行法律评估,确保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平台合规:使用正版素材库,避免依赖用户上传内容,建立侵权投诉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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