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婚后又分手,彩礼退不退,怎么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规定:男女双方订婚,女方收受彩礼后,最终未能登记结婚,女方需退还彩礼。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二、下车礼改口费是彩礼吗?
司法实践认定,下车礼等费用是由彩礼中衍生出来的,具有一定的风俗习惯基础,如果过高的话,应当予以抵制。而关于改口费,属于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时,双方亲属长辈给予的金钱,象征着双方长辈对于新人的祝福,应视为双方长辈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宜认定为彩礼,如发生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改口费不在返还之列。
三、恋爱期间产生消费开支,该不该还?
应区分三种情形:(一)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认可属于债务,法院予以保护;(二)如无协商一致成为债务,恋爱期间用于双方的消费开支,不予返还;包括为表达爱意的“520”、“1314”等金额的支付,一般视为自愿赠与;(三)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钱物赠与,司法认定为具有彩礼属性,如男女双方最终未能登记结婚,给付彩礼一方可以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