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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骗取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
发布日期:2024-12-10    作者:姚习洪律师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鄂9004刑初226号
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男,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
辩护人叶*,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高中文化。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2015年8月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羁押,2015年8月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辩护人姚习洪,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6)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于2016年5月25日中止审理,2016年8月31日恢复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冬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叶*和刘*、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姚习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25日成立,并领取了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陈某甲。2014年1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其经营的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连年亏损的情况下,采取将公司亏损的财务数据修改为盈利,过高虚报公司固定资产等手段,骗取某某银行支行、某某银行金某支行等四家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4400万元。陈某甲取得上述银行贷款后,主要用于偿还债务。2014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因无力还款便离开仙桃,直至2015年8月份被抓获归案。在此期间,各担保公司陆续替被告人陈某甲代为偿还了大部分银行贷款。截止案发,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仍有876万元的贷款没有归还,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犯骗取贷款罪的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陈某某辩称: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辩护人叶俊辩称: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实际抵押给担保公司中某投资保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资产已经超过876万元,足以偿还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向某发展银行支行的贷款,且某发展银行支行已将对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及附属权利转让仙桃某投资开发公司,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未给某发展银行支行造成实质的重大损失。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时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抵押,并有银行担保准入单位提供担保,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的证据不足。
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辩护人刘*向本院提供了民事诉状1份,证明本案是民事纠纷。
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辩护人叶*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1、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96执5号执行通知书、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96执5号执行裁定书、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96执5号报告财产令、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96执6号执行通知书、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96执6号执行裁定书、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96执6号报告财产令,证明本案是民事纠纷,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时提供了真实的抵押、担保,尚欠的贷款正在执行过程中,未给银行造成损失。
证据2、仙桃市房产档案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已将4417.02平方米的房产及其占用的土地抵押给武汉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足以偿还银行贷款。
证据3、债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证明某发展银行支行已将对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仙桃某投资开发公司。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甲辩护人姚习洪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虽然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通过虚假的财务报告向银行贷款,但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提供了真实的抵押及担保,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没有给银行造成任何损失,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被告人陈某甲辩护人姚习洪向本院提供了欠条及转让凭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陈某甲有能力偿还银行贷款,不会给银行造成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25日经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连年亏损的情况下,提供一份虚假的财务报告,把亏损的财务数据修改成盈利,把某储量直属库交给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代储的菜籽油计入公司固定资产,故意隐瞒公司的实际资产和经营状况,多次欺骗银行信贷工作人员,利用虚假审计报告,于2014年1月10日由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向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000万元,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以新厂房房产证和土地证作反担保;2014年1月20日,由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向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贷款800万元;2014年3月25日,由武汉市某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向某某银行支行贷款600万元,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以湖北某某米业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某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2014年7月15日,由某发展银行支行贷款2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由武汉中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在中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存款400万元作反担保,另1000万元由武汉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武汉天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陈某甲取得上述银行贷款后,主要用于偿还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和陈某甲个人债务。2014年9月29日,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偿还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贷款150万元。后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陈某甲因无力还款于2014年12月离开仙桃。在此期间,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扣划了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保证金200万元,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了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向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800万元,代偿了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向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的贷款650万元。武汉市某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了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向某某银行支行的贷款600万元。某发展银行支行扣划了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及陈某甲在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存入的保证金88万元,中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了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向某发展银行支行的贷款500万元,武汉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了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向某发展银行支行的贷款580万元,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尚欠某发展银行仙桃支行贷款本金832万元。
经审理还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5年8月1日15时52分经蛇口口岸办理出境手续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
1、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证人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申请后成为某某银行仙桃支行贷款担保的准入单位。某某银行仙桃支行向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一份某某银行仙桃支行某小企业授信名单表,内容是各个企业的名称、贷款时间以及金额,其中含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贷款800万元以及贷款时间。2014年2月,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甲找到戴某某,要求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800万元的贷款做担保,戴某某同意了,但提出要陈某甲提供反担保,陈某甲称用其在彭场镇购买的30亩地和在杨林尾镇的自建房做抵押反担保。2014年2月23日,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的客户经理易某和陈某甲来到湖北某通融资公司,易某将800万贷款的资料交给戴某某,戴某某与陈某甲、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签了800万贷款的担保合同,因陈某甲称在彭场买的30亩地的手续没有搞好,当天没有办理反担保手续。2014年2月24日,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将800万元贷款发放给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其后戴某某催陈某甲办理反担保手续,陈某甲一直称土地还没办好。到了2014年12月下旬,戴某某就联系不上陈某甲了。2014年10月,陈某甲向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还款150万元。2015年2月17日,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在未告知湖北某通融资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从湖北某通融资有限公司在该行的银行账户上直接划走了665万元,其中本金650万元,利息15万元。湖北某通融资有限公司之前为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担保的在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1000万元也因陈某甲未还款,被扣划了800万元。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编造虚假财务数据,骗取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并以经营亏损、资不抵债、无力偿债为由,拒不偿还银行贷款,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面临巨额担保赔偿。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成立的,法定代表人是陈某甲。张某某于2008年到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工作,主要协助陈某甲管理公司,陈某甲不在公司时,由张某某处理公司的日常事务。2009年之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进行油菜籽、棉籽收购、加工,2009年之后,主要帮某粮直属库库加工油菜籽,每年的7至10个月生产,收取加工费和仓储费200多万元。2014年开始,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只是在7、8、9三个月帮某粮直属库加工了5000吨油菜籽,之后就停产了。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共欠银行贷款4250万元,其中某某银行650万元、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某发展银行支行2000万元、某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万元。某某银行和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都是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由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新厂房的土地证和房产证进行反担保,某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由武汉某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反担保是湖北某某米业有限公司,某发展银行支行的贷款由中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1000万元、武汉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1000万元,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以在武汉中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存入400万元提供反担保,以旧厂房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以及机器设备抵押给武汉天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武汉天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武汉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这些贷款都是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提供资料给银行,再由担保公司担保后向银行办理的贷款。在向银行提供的资料中,除了公司的财务报表外,其他都是真实的。因为办理银行贷款要求每年的销售收入和利润都在增长,而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每年都在亏损,所以做财务报表时更改了相关数据。财务报表是陈某甲安排向某某做的,银行指定的会计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时依据的就是向某某做的虚假财务报表。仙桃市某达会计事务所是陈某甲联系的,该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徐某某和罗某到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也是审计的虚假财务报表,他们给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做了2011年、201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有两套账,一套是真实账目,另一套是用于银行贷款的假账,真实的账目之前是由会计保管。2014年5月左右,某发展银行工作人员到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查看时,由张某某负责接待,张某某按照陈某甲的要求将某粮直属库放在该公司代储的油谎称是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的资产。
3、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证明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原名仙桃市某棉花油厂,2001年改制后更名为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由陈某甲独资经营,主要加工棉籽和油菜籽,油脂油料的储存销售等。向某某是2001年11月被陈某甲任命为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会计的。从2008年开始购置土地建新厂后,因遇到金融风暴,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一直经营不景气,年年亏损,陈某甲每年到银行贷款借新债还旧债,至2014年11月,资金链断裂,陈某甲就把公司停产了。通过查看总分类账,2012年底,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亏损854.686万元,2013年、2014年总共亏损548.03万元,到2014年12月,总计亏损1402.716万元。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欠银行贷款4250万元,其中2014年1月向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000万元,2014年2月向某某银行贷款800万元,还了150万元,2014年3月向某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600万元,2014年6月向某发展银行仙桃市分行贷款2000万元。每次贷款之前,陈某甲都请一个人帮向某某做一份虚假的财务报表,陈某甲用虚假的财务报表找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用于银行贷款授信。陈某甲在离开之前交给张某某的一份2007年至2014年公司经营年年亏损的情况反映基本属实。
4、证人易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左右,易某到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工作,任银行客户经理,主要负责客户的营销、维护、贷款。2013年6月的一天,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甲找到易某,提出要到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贷款1000万元,易某称要带银行的工作人员到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现场查看,并要陈某甲将公司资料交给银行。易某将陈某甲贷款的事向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行长唐某某汇报,也向公司部的领导汇报。过了几天,某某银行仙桃公司部分管副行长肖某某带着公司部的工作人员到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看情况后,让唐某某和易某再去看看。唐某某和易某来到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陈某甲将公司资料给易某看,并把公司的财务报表给易某核对,公司财务报表上写着公司存货3000多万,主要是储油罐存储的菜籽油。易某到两个厂区进行查看,看到大约10个油罐,陈某甲称这些油罐内都存着油,一部分是陈某甲的,一部分是帮某粮直属库代储的。过了几天,陈某甲将贷款的资料交给易某,申请贷款800万元。易某将资料递交给某某银行仙桃分行公司部,由公司部审核企业贷款。易某让陈某甲找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准入的担保公司对这笔贷款进行担保,并告知陈某甲仙桃市某某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是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准入的担保公司。因仙桃市某某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金某支行的信用额度已经用完,2013年12月,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为准入担保公司后,易某将该信息告知陈某甲,陈某甲找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这笔贷款进行担保。2014年2月24日,陈某甲办好了贷款手续,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按陈某甲要求将800万元汇入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的上游客户银基棉业的账户。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在贷后管理中,于2014年8月底发现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异常,要求陈某甲提前还款。2014年9月,陈某甲向银行还款150万元。2014年11月左右,陈某甲的侄儿将陈某甲写的一份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07年-2014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的情况说明交给易某,易某将这份说明交给公司部和上级领导。后易某打电话联系陈某甲时,陈某甲关机。至2014年12月,因陈某甲一直无法联系,易某和公司部的工作人员找到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理戴某某称也无法联系陈某甲。2015年2月,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要求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还贷款,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同意,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从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的保证金账户上直接划走了650万元。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是2013年7月陈某甲交给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的,易某告知陈某甲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准入的会计事务所有三家,陈某甲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就是其中一家叫仙桃某达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2015年1月,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工作人员曾找到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的张某某,张某某称以前提供给银行的资料都是假的,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认为陈某甲骗取了银行贷款。
5、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5日,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法人代表陈某甲找到时任某某银行支行客户经理的彭某,要求以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某某银行支行贷款600万元,并将申报资料交给彭某。彭某将资料整理后报到某农银行天潜沔贷款审批中心审批。2014年3月24日,这笔贷款批了下来。2014年3月25日,这笔贷款发放到了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在某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南分理处的公司账户。陈某甲提交的申报资料中包括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资料和仙桃市某达联合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底财务审计报告、武汉市某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意向函以及贷款申请书等。在陈某甲提出贷款申请后,大约2014年3月8日左右,彭某和银行客户部工作人员刘某某到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实地查看,陈某甲带着彭某看了公司的仓库、生产车间,彭某按陈某甲提供的2月财务报表上的数据核对了公司库存,数据是一致的。陈某甲还带着彭某查看了油罐,并称油罐内都装着油,都是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的。陈某甲没有告知彭某仓库存放的油罐的大部分油都是某粮直属库代储在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的。由于陈某甲没有还款,武汉市某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了该600万元贷款。
6、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程某在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工作,主要从事贷款的申请、发放、管理等。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从2012年开始在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12年贷款1000万元、2013年贷款1000万元,最后一笔贷款是2014年1月贷款1000万元,这几笔贷款都是程某经手的,2012年、2013年的贷款都还了。2013年10月,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在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贷的1000万元快到期了,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甲就向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部提供了继续贷款1000万元的申请,并将申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资料、2010年某恒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1年湖北某高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3年湖北某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担保公司对这笔贷款提供担保的意向函、贷款申请书等交给程某。2013年11月,程某和公司部负责人高某某到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查看,陈某甲安排张某某接待程某等人。张某某带着程某看了仓库、生产车间,张某某称仓库内的油有一部分是某粮直属库代储的,一部分是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的,张某某还称有1000万元的应收货款未入账。通过实地查看,程某觉得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收购所需资金与贷款金额不符,并将这一情况向银行领导汇报。2014年1月的这笔贷款是陈某甲找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的。2014年1月10日,陈某甲的贷款批了下来,2014年1月13日,程某和陈某甲到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程某代表银行和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戴某某签了担保合同,签好合同后,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陈某甲交给该公司的200万元作为保证金交给了银行。银行当天将贷款打到了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上,后根据陈某甲提供的购销合同,将贷款转到了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的业务单位某和棉业公司的账户上。2014年12月,贷款快到期了,程某电话联系陈某甲要求将到期贷款通知书交给陈某甲,陈某甲称不在公司,程某将到期贷款通知书交给了公司门卫。2014年12月下旬,陈某甲的侄儿拿着一份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年年亏损的情况说明交给银行,之后就找不到陈某甲了。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商量后,根据担保合同,划走了200万元的保证金。2015年3月,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了310万元给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了代偿通知书,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没有代偿,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该行的银行账户保证金上划走了剩下的490万元。
7、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高某某在某发展银行支行客户部工作,主要从事贷款的申请、发放、管理。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从2005年开始在某发展银行支行贷款,最后一笔贷款是2014年的2000万,是分二次发放的,2014年7月30日发放的1000万元,2014年8月4日发放的1000万元,是高某某经手办理的。2014年4月,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法人代表陈某甲向某发展银行支行申报继续贷款2000万元,并将包含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资料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2011年、2012年、201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担保公司对这笔贷款提供担保的意向函、贷款申请书的资料交给了高某某。201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是某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指定的湖北某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201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是某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指定的湖北某秦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每年年初,这些会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到发放贷款的客户单位实地调查,然后出具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这些审计报告都是陈某甲交给某发展银行支行的。2014年5月,高某某和客户部负责人闵某到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实地查看。陈某甲带着高某某等人看了公司的仓库、生产车间,陈某甲称储油罐内都装了油,大部分是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的,一部分是某粮直属库代储的,高某某等人相信了。因该2000万元的贷款是陈某甲找某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贷款担保准入担保公司中的武汉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中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别担保1000万元,所以分五次打到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在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林尾支行的公司账户上。按照贷款要求,该2000万元的贷款是用作收购油菜籽的,采取核库供贷,由陈某甲将收购的码单给高某某查看后,某发展银行支行按收购进度发放给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4年9月,某发展银行支行通过贷后管理发现货款回笼很少,油菜籽没有库存,高某某打电话联系陈某甲解释情况,陈某甲让别人向某发展银行支行交来一份购销合同,称货款还没回笼。某发展银行支行发现购销合同上的买方公司已被注销,合同是编造的。2014年12月下旬,陈某甲的侄儿将一份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年年亏损的情况说明交给了某发展银行支行,称无力还贷。某发展银行支行当即联系陈某甲,发现电话打不通,公司也关门了。某发展银行仙桃支行与担保公司联系,要求担保公司按照合同代偿贷款,后某发展银行仙桃支行扣了陈某甲及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在该行的保证金,湖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了580万元,中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了500万元,还有832万元贷款仍未偿还。
8、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徐某某是仙桃某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法人代表。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甲要徐某某帮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做2011年和201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经理张某某与徐某某联系后,徐某某和罗某分别于2012年6月、2013年6月根据张某某提供的公司报表、银行对账单等资料对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和《风险提示报告》,在《风险提示报告》中,对不属实的情况作了提示。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没有拿走《风险提示报告》,也未将《风险提示报告》交给银行。
9、证人毛某的证言,证明湖北某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是具有法定审计业务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主要从事会计报表审计、经济案件审计鉴证以及财务咨询等相关业务。2013年元月,湖北某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受农某银行分行的安排对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鄂某信审字(2013)032号《审计报告》和《风险提示报告》。湖北某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在审计中发现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资金结算中大量使用个人存折和银行卡的情况,本年度未分配的利润也不属实,企业资产也存在不实的情形,对上述问题湖北某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在《风险提示报告》中予以披露。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是陈某乙做的,因陈某乙执业资格证尚未转入,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只有负责人毛某的签名。
10、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明余某某是某粮直属库监管科科长,主要负责库外存粮油的监管。2011年6月,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陈某甲找到某粮直属库,要求加工菜籽油,后余某某代表某粮直属库与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签订了《菜籽收购合同》和菜籽委托加工协议。2011年,某粮直属库收了5000多吨菜籽由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加工,支付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加工费和存储费用200多万元。之后2012年、2013年、2014年也与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签订了菜籽委托加工协议,每年的加工费和存储费200多万元都是直接转账给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4年12月左右,陈某甲拿着一份情况说明给某粮直属库,该份情况说明上称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年年亏损,资不抵债,某粮直属库就将存储在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的油收回。存放在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的油是由国家拿钱收购农户的菜籽加工的,与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
1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初,某某银行支行公司部的经理雷某某打电话联系武汉某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要武汉某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在该行的600万元贷款做担保,刘某某答应了,并安排该公司业务经理刘某甲将贷款担保意向函交给雷某某。接到雷某某通知后,刘某某和刘某甲到某某银行支行签了担保合同。当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陈某甲让仙桃市某某米业有限公司的林某某就该笔贷款与刘某某签了反担保合同。后银行将600万元贷款发放给陈某甲。2015年3月,某某银行支行的副行长杨某某打电话告诉刘某某,陈某甲跑了,贷款到期未还,要刘某某到银行处理此事。后武汉某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某某银行支行陈某甲的贷款600万元,并代偿了4个月的利息。
1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左右,某某银行支行为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提供600万元的贷款,刘某甲按照刘某某的安排,将担保意向函交给了雷某某,并陪同刘某某到某某银行支行签了担保合同。
1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公司注册资本由开始的50万元到2008年增加到3000万元,陈某甲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在2007年以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一直盈利,2008年购置土地建新厂后一直到2014年,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经营不景气,年年亏损。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停止生产。2014年12月,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总亏损达1402.716万元。2014年1月,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向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000万元,由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以新厂房房产证和土地证作反担保。2014年2月,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由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向某某银行仙桃市支行贷款800万元。2014年3月,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向某某银行支行贷款600万元,由武汉某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仙桃市某某米业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2014年6月,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向某发展银行支行贷款2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由中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在中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存款400万元作反担保,另外1000万元由武汉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武汉天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目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共欠银行贷款4250万元至今未还。每次贷款前,陈某甲要求会计向某某做一份财务报表,因向某某不会做,陈某甲要公司经理张某某找陈某甲事先已联系到的徐某某帮向某某做。因银行办理贷款要求销售和利润都在增长,陈某甲用虚假的财务报表找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用于银行贷款授信。2013年12月,陈某甲以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名义向某某银行仙桃支行申请贷款,银行要求提供公司当年的财务报表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陈某甲安排张某某拿着向某某做的财务报表,找事先联系好的仙桃某达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徐某某进行修改,将公司的亏损做成盈利,并将某粮直属库存放在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代储、代加工的菜籽和菜油都计算成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资产。徐某某按照陈某甲的要求完成了审计报告。陈某甲将该审计报告连同其他资料交给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一位姓潘的工作人员。2014年2月,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向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2014年6月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2000万元,也是张某某联系徐某某帮向某某把公司亏损情况修改成盈利做的虚假的财务报告。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000万也是徐某某做的虚假财务报表。每次到银行贷款都是张某某按陈某甲的要求找徐某某帮向某某把亏损的财务报表做成盈利的,每次陈某甲给徐某某好处费大约1000元。陈某甲将这些贷款一部分还贷款付息,一部分用于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的支出。
14、中华人共和国蛇口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具的查获经过、深圳市第一看守所深一看临字(2015)97号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证明陈某甲于2015年8月1日15时52分经蛇口口岸办理出境手续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民警抓获,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7日被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15、仙桃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停产后该公司原销售经理王某某、出纳吴某某、生产经理陈某某等人外出打工,无法取证。
16、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书复印件、仙桃市杨林尾土地管理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复印件、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复印件、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复印件、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复印件、合同书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1年度公司年检报告书复印件、内资企业网上年检系统查询记录复印件、全国共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湖北某达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仙桃某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仙某达验字(2012)022号验资报告复印件、仙桃某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仙某达会审字(2012)013号审计报告复印件、照片复印件,证明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25日经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2012年5月9日经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为注册资本3000万元。
17、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07年-2014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的情况说明复印件,证明陈某甲明知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
18、仙桃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提取笔录、仙桃某某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所仙正会鉴字(2015)003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明2015年6月13日,经仙桃市某某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所鉴定,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至2014年账面累积亏5480304.26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为:资产总额109118894.97元,负债总额108716153.89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402741.08元。
19、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企业年检实地勘验报告书复印件、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复印件、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20、仙桃某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仙某达审字(2012)010号审计报告复印件及仙桃某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风险提示复印件、与被审单位交换意见记录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管理层声明书复印件、审计报告签收表复印件、某农银行对账单复印件、某发展银行支行对账单复印件、某发展银行存款分户明细账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1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2011年度利润表复印件、2011年12月31日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商品进销存明细平衡表复印件、固定资产明细复印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1年12月31日会计报表附注复印件、审计业务约定书复印件、仙桃某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仙某达审字(2013)009号审计报告复印件及仙桃某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风险提示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2012年度利润表复印件、2012年度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商品进销存明细平衡表复印件、固定资产明细复印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2年12月31日会计报表附注复印件,证明仙桃某达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对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的财务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21、湖北某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鄂某信审字(2013)032号审计报告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2012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复印件、2012年度现金流量表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2年12月31日会计报表附注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风险提示及管理建议书复印件、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复印件、2012年年报审计风险披露一览表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十二月底货币资金明细表复印件、货币资金盘存表复印件、库存现金审定表复印件、银行存款审定表复印件、某发展银行对账单复印件、某发展银行存款分户明细账复印件、中国某某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支行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某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账单复印件、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单位活期账户对账单复印件、银行询证函复印件、固定资产盘点表复印件、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证明湖北某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依据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提供的2012年的财务资料对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22、合同编号:鄂博保委(2014)004号委托担保合同复印件、编号:某某商行2014年26号-1保证合同复印件、编号:某某商行2014年2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复印件、某某信用社(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借款凭证复印件、某某信用社(商业银行、合同银行)借款偿还凭证复印件,证明2014年1月13日,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由湖北某通融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向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000万元。湖北某通融资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1月3日、2015年6月25日向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偿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贷款共计800万元。
2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贷款卡年审凭条复印件、借款人信用报告明细查询复印件、某某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复印件、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林尾支行出具的证明复印件、某发展银行存款分户明细账复印件、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仙桃某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仙某达验字(2012)022号验资报告复印件、某恒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鄂恒会审字(2011)065号审计报告复印件、湖北某高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鄂某高审字(2012)第039号审计报告复印件、湖北某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鄂某信审字(2013)032号审计报告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3年9月30日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3年9月底财务报表附注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3年9月底银行存款明细复印件、商品进销存明细平衡表复印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电子缴款凭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复印件、某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账凭证复印件、借款申请书复印件、流动资金借款申请表复印件、股东会申请借款决议复印件、借款人承诺书复印件、签订承诺书风险提示复印件、采购合同复印件、湖北某通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担保函复印件、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额贷款准放通知书复印件、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某某商行2014年2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复印件、担保保证金质押书复印件、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某某商行2014年26号-1保证合同复印件、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某某商行2014年26号-2保证合同复印件、支付放贷通知书复印件、某某信用社(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借款凭证复印件、提款申请书复印件、某和棉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委托支付协议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4年3月31日资产负债表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4年3月利润表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4年3月现金流量表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4年9月30日资产负债表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4年9月30日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复印件,证明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由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与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00万元,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缴纳保证金200万元,2014年1月13日,受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的委托,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发放的贷款1000万元转入某和棉业有限公司。
24、合同编号:鄂博保委字(2014)006号委托担保合同复印件、编号:2014年担保字007号保证合同复印件、编号:2014年借字0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复印件、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借款借据存根复印件、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贷款还款回单复印件、某小授信项目放款时间表复印件,证明2014年1月20日,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由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向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贷款800万元。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19日、2015年1月21日、2015年2月15日向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代偿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621911.73元。
25、借款申请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仙桃某达联合会计事务所仙某达验字(2012)022号验资报告复印件、贷款卡年审凭条复印件、贷款卡基本信息复印件、某某银行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复印件、某某银行个人基本信息复印件、湖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某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鄂农发银发(2013)96号关于确认2013年度第一批AA-以上信用客户的通知复印件、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复印件、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鄂农办发(2012)35号关于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的批复复印件、仙桃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仙农产文(2011)6号关于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考核情况的通知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3年6月30日资产负债表复印件、2013年6月利润表复印件、2013年6月现金流量表复印件、仙桃某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仙某达审字(2013)009号审计报告复印件、仙桃某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仙某达审字(2012)010号审计报告复印件、湖北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湖北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单位活期账户对账单复印件、某发展银行存款分户明细账复印件、某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账单复印件、采购合同复印件、湖北某和棉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购销合同复印件、油菜籽委托收购加工合同复印件、2012年国家临时存储菜油储存保管合同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2年产品销售分月汇总表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油料收购(兑换)记码单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电子计量登记薄复印件、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湖北某力公司普通电费发票复印件,证明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向某分行(仙桃支行)申某小企业业务授信项目信贷提案,申请金额为800万元。
26、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4年3月信贷申报材料复印件、客户基础资料复印件(包括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仙桃某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仙某达验字(2012)022号验资报告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及贷款卡年审凭条复印件、湖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某某银行仙桃市支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仙桃某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仙某达财审字(2014)022号审计报告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表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3年度现金流量表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3年12月31日会计报表附注复印件、湖北某大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鄂正会审(2014)第1-001号审计报告复印件、武汉市某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复印件、武汉市某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表、武汉市某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金额变动表复印件、武汉市某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截止2013年12月31日止会计报表附注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4年3月5日出具的贷款申请书、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4年3月5日出具的股东决议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4年3月5日出具的授权书复印件、某农银行企业信用报告复印件、采购合同复印件、油菜籽委托收购加工合同复印件、武汉市某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意向函复印件、人民币贷款定价基本情况表复印件、人民币贷款定价申报表复印件、人民币贷款定价计算表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3年12月31日商品进销存明细平衡表、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复印件、电子缴款凭证复印件、湖北某力公司普通电费发票复印件、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复印件、某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4201012014000156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复印件、合同编号:42100120140016477保证合同复印件、合同编号:42100120140016477-1保证合同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4年3月24日股东决议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4年3月24日出具的承诺函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4年3月25日出具的承诺书复印件、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2014年3月5日出具的申请书复印件、某某银行支行业务部关于对武汉市某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复测报告复印件、武汉市某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中国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保单明细表复印件、某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扣款客户回单复印件、某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续存回单复印件、贷款发放通知单复印件、某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凭证复印件、某某银行支行贷款指标通知单复印件、客户部他项权证入库交接表复印件,证明2014年3月25日,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由武汉市某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向某某银行支行贷款600万元。
27、武汉市某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报案申请、某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复印件、委托担保合同复印件、反担保合同复印件、个人反担保承诺函复印件、保证合同复印件、某某银行支行借款凭证复印件、某某银行支行业务凭证复印件、某某银行支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复印件、某某银行支行代偿证明复印件、武汉市某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息复印件,证明武汉市某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代偿了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向某某银行支行的贷款本金600万元以及利息121699.61元。
28、某发展银行支行借款凭证复印件、某发展银行支行编号:42900401-2014年(仙桃)字0012-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复印件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某发展银行支行编号:42900401-2014年(保)字0002号保证合同复印件、某发展银行支行编号:42900401-2014年(仙桃)字0012-1号A自然人保证合同复印件、某发展银行支行编号:42900401-2014年(仙桃)字0012-1号B自然人动车质押合同复印件、某发展银行支行编号:42900401-2014年(仙桃)字0012-1号C动产质押合同复印件、某发展银行支行编号:42900401-2014年(仙桃)字0012-1号D动产质押合同复印件、某发展银行支行编号:42900401-2014年(仙桃)字0012-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复印件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某发展银行支行编号:42900401-2014年(保)字00021号保证合同复印件、某发展银行支行编号:42900401-2014年(仙桃)字0012-2号A自然人保证合同复印件、某发展银行支行编号:42900401-2014年(仙桃)字0012-2号C动产质押合同复印件、某发展银行支行编号:42900401-2014年(仙桃)字0012-2号D动产质押合同复印件,证明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与某发展银行支行签订贷款合同,向某发展银行支行贷款2000万元,某发展银行支行分别于2014年7月30日、2014年8月5日将2000万元转入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
29、仙桃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某发展银行支行转账支票复印件、某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进账单复印件、某发展银行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复印件、某发展银行贷款收回凭证复印件,证明中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陈某甲代偿了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向某发展银行支行的贷款500万元,湖北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陈某甲代偿了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向某发展银行仙桃支行的贷款580万元,扣除陈某甲的贷款保证金100万元,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尚欠某发展银行支行贷款876万元。
30、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偿还凭证复印件、某发展银行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复印件、某发展银行支行贷款收回凭证复印件、某发展银行支行贷款利息收取凭证复印件、某发展银行支行贷款收息清单复印件,证明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尚欠某发展银行支行贷款本金832万元。
31、某某银行支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账户交易明细、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账户交易明细、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某发展银行支行账户交易明细、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交易明细、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汇兑支付往账凭证复印件、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账户交易明细,证明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的资金流动情况。
32、2011年菜籽收购合同复印件、菜籽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2011年国家临时存储菜油储存保管合同复印件、2012年油菜籽委托收购加工协议复印件、2012年菜籽粕销售合同复印件、2012年国家临时存储菜油储存保管合同复印件、2013年湖北分公司菜粕销售合同复印件、2013年菜粕销售合同复印件、2013年油菜籽委托收购加工合同复印件、2013年国家临时存储菜油租罐储存保管合同复印件、2014年油菜籽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菜油储存保管合同复印件、保证担保书复印件、2014年菜籽粕采购合同复印件、收据复印件、费用报销单复印件、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存根复印件、某某信用社(商业银行、合作银行)通用凭证复印件、中国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回单(付款)复印件、对公账户跨机构出入账通知书复印件,证明湖北某粮直属库与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于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发生业务往来,委托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收购油菜籽、加工油菜籽、并租借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油罐存储菜油。
33、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信息、仙桃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陈某甲现为香港居民,原内地身份信息已于2013年3月注销。
本院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对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辩护人刘泳梅提供的证据审查后认为: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辩护人刘泳梅提供的证据民事诉状系复印件,且不能证明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辩护人叶俊提供的证据审查后认为: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辩护人叶俊提供的证据1、2、3,不能证明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未给某发展银行支行造成重大损失。
本院对被告人陈某甲辩护人姚习洪提供的证据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辩护人姚习洪提供的欠条及转让凭证复印件系复印件,来源不明,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000万元、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贷款800万元、某某银行支行贷款600万元、某发展银行支行贷款2000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陈某甲作为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均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陈某某辩称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不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辩护人叶俊提出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未给某发展银行支行造成实质的重大损失。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时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抵押,并有银行担保准入单位提供担保,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甲辩护人姚习洪提出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提供了真实的抵押及担保,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没有给银行造成任何损失,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将财务数据修改为盈利,将为某储量直属库代储的菜籽油计入固定资产,故意隐瞒实际资产和经营状况,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进而向湖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000万元、某某银行仙桃金某支行贷款800万元、某某银行支行贷款600万元、某发展银行支行贷款2000万元,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案发前,大部分贷款虽分别由湖北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市某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但至今尚欠某发展银行支行贷款832万元未还。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均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仙桃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玲
人民陪审员 周开新
人民陪审员 陈新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昌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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