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不起诉
近日,我所刘大鹏律师代理的Y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某县检察机关对Y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Y某系某印刷公司实际经营人,为H某印制了一批某药业公司包装材料,后H某将包装材料卖给J某,J某使用上述包装材料制造假药销售。公安机关以Y某明知H某制造包装材料用来制作假药,仍让其公司帮助H某生产制造包装材料(OTC)2万余个,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刘大鹏律师详细研读案卷,对焦点问题逐一向Y某核实,认为Y某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建议对Y某生产、销售假药案不予起诉意见书》:
一、Y某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而提供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等行为。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实Y某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首先Y某供述,H某没有向其说过印制包装材料是用于生产假药。其次H某联系Y某印制包装材料时没有告知Y某是为了生产假药。再次H某的上线J某也没有告知H某印制包装材料是为了生产假药。最后H某向Y某提供了某药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且Y某向H某收取的印刷费,是按市场正常价格收取,不存在不正常的高额利润。因此Y某作为印刷企业实际经营人为他人印制包装材料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共犯。
二、Y某未经商标注册权利人许可,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符合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鉴于Y某犯罪情节轻微,建议不予起诉。首先某药业公司的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于2021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虽然Y某印刷包装材料时商标尚未撤销,但商标以实际不再使用,因此Y某没有给商标所有造成实际损害。其次Y某制造的包装材料与商标持有人的药品包装盒,在颜色、图案、字体、尺寸均不相同,不会使消费者对两种商品产生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