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实例浅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问题
一则实例浅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问题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24年5月29日17时15分许,甲方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奉贤区庄行镇北环路浦秀中心路西100米由西向东骑行。涉案道路并不宽,差不多就是两辆小轿车并行的宽度。甲方靠右车道行驶,该车道上机动车及非自动车较多,甲方跟在一辆机动车后面。
乙方驾驶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乙方车道上车辆很少,很大一段距离上只看到乙方一辆车行驶。当乙方车辆与甲方前面车辆会车时,甲方从机动车后面向左转临时借道,与乙方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甲方受伤严重。
事发路段为四级公路,水泥路面,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事发时视线良好。根据国家标准,四级公路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或20公里/小时,经查相邻路段,有限速20公里/小时标志。据此,可以认为事发路段限速20公里/小时。双方车速鉴定未检测出。
二、双方违法行为
(一)肇事方违法行为
1.违反安全文明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本条属于概括性规定,机动车几乎所有交通肇事行为,都可以适用本条规定。本案肇事者未尽到安全文明驾驶义务,因而发生交通事故。
另外,在事故发生现场,并未看到机动车有任何刹车痕迹。在发生交通事故的一瞬间,肇事司机可能并未立即踩刹车。一般来讲,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应当立即采取刹车措施,以减轻撞击力度,避免更加严重的后果。这也表明,肇事司机未尽到安全文明驾驶义务。
2.超速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虽然鉴定未检测出机动车车速,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机动车应该存在超速行为。涉事路段虽未看到限速标志,但相邻路段限速标志20公里/小时可以作为参考。如果涉案车辆车速控制在20公里/小时,像本案发生时,只要稍微踩一下刹车,可能就会避免事故发生。
3、会车时未减速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从视频中看出,肇事司机在己方车道上行驶,当与受害人前面机动车会车时,没有看到减速,一直以相同的速度行驶。在两车即将会车时,受害人前面机动车车头稍微向右方偏斜,可能是想确保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受害人违法行为
1、借道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事发道路上,并没有非机动车道,受害人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靠右行驶。但在事发时,受害人借道至道路中间位置,与对过车道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害人的借道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双方存在较大争议。
2、超速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本案中,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均未能检测出车速。非机动车借道时,需要转换车头,一般车速可能不会太快,超过15公里/小时的可能性不大。但交警亦认为受害人存在超速的可能性。
三、本案责任认定相关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已失效)第5条规定,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依照以下基本规则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一)事故一方当事人因具有违反各行其道、让行规定等严重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因具有一般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次要责任;(二)事故双方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与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5.违反借道通行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1.与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第一条第(一)款1-7项]类同的行为……
四、责任认定分歧
1、交警部门认为
根据上述规定,交警部门认为受害人存在借道行为,违反各行其道,影响肇事方的“路权”,且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其自身责任较大,应当负主责。肇事者亦存在一般过错行为,比如未尽到安全文明驾驶义务、可能存在超速等,应当负次责。鉴于机动车一方车速并未检测出,对于事故认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果双方协商同意认可同等责任,交警部门亦可以认定同责。
2、受害人一方认为
从受害人前面车辆车头向右拐来看,前面车辆可能在减速,甚至暂停。受害人系跟在后面,遂想借道,其借道具有正当理由。由于受前面车辆阻挡视线,并未发现对过车道来车。肇事车辆从远处驶来,发现受害人一方车道较为拥堵,其应当减速,特别是与受害人前面机动车会车时,更应当减速,但从视频画面上看,肇事方并未减速。因此,受害人一方认为,肇事者应当承担全责,至少也是主责。
3、肇事者认为
受害人受伤严重,造成多处骨折,且昏迷数日,但最终脱离生命危险。这种情形下,肇事者对责任认定并不敏感,他们只希望由交警部门依法认定即可。当交警部门建议由双方认定同责时,肇事者亦未提出异议,只要受害人一方愿意与肇事者沟通,肇事者愿意双方认定同责。
4、最终认定
受害人家属不同意己方主责,就是同责也不愿接受。交警部门未能检测出肇事车辆车速,即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交警部门最终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五、责任认定原则
按照上述规定,交警认定当事人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项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其必须存在引起交通事故的行为,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应当不负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要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还要看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并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在交通事故中起作用,有些违法行为可能不会导致交通事故,对交通事故发生未起到任何作用。认定当事人责任,需要确认其行为必须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如果没有”检验法。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两者不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交通事故及损害事实,两者存在因果关系。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2.剔除法。如果从交通事故中剔除当事人的行为,事故仍然按原来的方式发生,两者不存在因果关系。
3.替代法。如果将当事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过错的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的作为以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两者不存在因果关系。
4.推定法。某些情况下,推定责任人承担责任,但允许其举证证明其行为不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则认定其实施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即采用推定方法。
5.直接原因法。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就是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即直接原因。
(三)路权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37条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只有各行其道,才能确保交通安全。鉴于交通实际情况,实践中允许“借道”行为,但借道者应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
(四)安全原则
1.合理避让。当事人遇到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时,应当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为使每个人都能树立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利用合理避让原则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有其合理性,但根据合理避让义务,直接证据取证比较困难。
2.合理操作。为了确保交通安全,交通参与者应当主动杜绝一些法律法规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险隐患的行为。比如有些人的操作习惯,可能就存在着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适用合理操作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应着重考虑“虽未违法,但存在交通过错”的行为。
(五)结果责任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
确定该原则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1.技术认定的客观性。从技术的角度来讲,交通事故的产生原因可分为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两种,两者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结果。严格来讲,这两类原因所起的作用和地位并不相同。发生原因是主动打破交通平衡环境的因素,有一定的主动性。结果原因是在外在因素的作用下,才能造成结果的因素,有一定的受动性。一般认为,发生原因的作用大于结果原因。2.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交通环境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这就要求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确定当事人的过错时,还应注意强调驾驶人员职业上的注意义务,避免对行人、非驾驶方的苛刻要求;如果双方均未报案,一般应认定驾驶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六、总结
本案中,交警主要使用路权原则进行责任划分,他们认为受害人借道,未能确保自身安全,至少应负主要责任。
从受害人角度来讲,如果没有肇事者的超速行为,或者肇事者在会车时减速,涉案路段限速20公里/小时(参考相邻路段限速标志),如果肇事车辆车速控制在20公里/小时,根据日常经验,即使有受害人的借道行为,也应该能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由此认为,肇事者的超速行为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鉴于双方车辆速度均未能检测出,双方对责任认定争议较大,交警部门最终只出具交通事故证明,最终责任划分由法院裁决。
参考文献:
1. 公众号“阿坝公安交警”文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信息来源:两拐|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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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_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 item/%E4%BA%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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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众号“常州交警”文章《江苏常见道路交通事故定责及依据,一文掌握~》 2024年10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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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众号“ 盈科律所交通事故律师团”文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的专业分析》,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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