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携带枪支打猎是否构成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犯
基本案情:2015年9月13日,被告人季某购买钢管、木材等制枪材料后,仿制猎枪的样式,制造枪支一支,后藏于自家地下室。2015年11月15日,季某和被告人李某商量后,决定携带鸟枪前往本市某村打猎。二人将枪支藏于面包车后排,经过某检查站是某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查扣自制鸟枪一支及黑硝、钢珠等物。经鉴定,被查扣的鸟枪机械结构正常,以火药为动力,能正常击发,认定为枪支。
案件焦点:被告人李某对案发当晚公安机关查获的属于季某的枪支,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的共犯?
法院裁判要旨:被告人季某和李某经商议后,决定共同携带枪支外出打猎,其主观上明知并且希望携带季某的枪支;客观上季某和李某共同将枪支放置在由其驾驶的面包车上,实施了共同持有枪支的行为,故二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犯,遂判决二人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解读:
虽然被告人李某对季某的枪支不具有控制能力,李某也没有直接接触或者实际使用季某的枪支,但被告人季某与李某经商议后,决定共同携带枪支外出打猎,其主观上明知并且希望携带季某的枪支。季某和李某共同将枪支放置在面包车上,客观上实施了共同持有枪支的行为,因此二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