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事实吴空与子夏登记结婚以后,恩爱有加,很快生育一女,并考虑升级爱巢的事情,二人合意后就以吴空的名义买了一套一百平米左右的房子,购房款1500000万一次付清,其中吴空的父亲出资500000元,产权登记在吴空名下。后来,子夏以吴空有婚外情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有财产。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长期分居,虽经亲友相劝、调解,夫妻关系仍未改善,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法院据此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随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在财产分割部分,法院认定吴空的父亲为二人买房出资的500000元,没有特别声明是对吴空的个人赠与,且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对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三、点评法律规定,当事人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和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是一脉相承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财产,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总而言之,想要认定父母一方购房出资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予,要满足三个条件:1.购房目的是出资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2.购买房屋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一方父母;3.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一方子女名下,否则,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哦!
四、几点感悟好意出资父母心,闪婚闪离打水漂,法律规定很公平,保护弱者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