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某诉CYJ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告Y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CYJ公司支付2022年3月22日至2023年6月21日期间的租金57750元;2判令被告CYJ公司支付违约金23100元:3.判令CYJ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9日,其与被告订《房屋托管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其位于南京市某区某街道某路某号DHTDC1栋433室房屋,租赁期限75个月,租金3850元/月,按月支付。其于2022年2月22日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
被告CYJ公司未应诉。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9日,Y某(甲方、委托方)与CYJ公司(乙方、受托方)就南京市江宁区某街道某路某号DHTDC1栋433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签订房屋托管合同,约定:甲方授予乙方的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与房产托管的相关事项:托管房屋的出租事宜,房产租赁后的代收租金事宜,管理房屋的修缮事宜,房屋内相关设施保管事宜,代开租金发票事宜;托管期限共计75个月(自开发商整改完毕后交付日起往后75 个月为托管期),从2021年12月31日至2028年3月31日,其中开发商整改完毕交付后前三个月为免租期,便于乙方配置软装、清除甲醛、寻找租户,第2年至第6年期间每年首月20天为免租期,便于乙方再次招租、房屋维护管理,如开发商。原告Y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CYJ公司支付租金61600元,违约金23100元,水电费147元。后将诉讼请求变更如上。
本院认为:原告Y某与被告CYJ公司签订的房屋托管合同名为房屋托管合同,实为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双方约定及房屋实际交付时间,CYJ公司应自2022年5月2日起支付租金。扣除双方约定的免租期及软装费用抵扣租金金额,涉案房屋自2022年5月2日至2023年6月21日期间尚应支付租金31983元对Y某主张租金中的31983元,本院予以支持。其余租金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已约定逾期支付租金应承担违约金,Y某主张CYJ公司支付违约金,具有事实依据。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守约方的损失等因素,本院酌定CYJ公司承担违约金5000元。CYJ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CYJ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租金31983元、违约金5000元,合计 36983 元。
二、驳回原告Y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821元,由原告Y某负担1096元,被告南京CYJ有限公司负担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