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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约定轮流抚养,可行吗?
发布日期:2024-09-01    作者:张颖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夫妻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条件(一)由夫妻双方协议确定轮流抚养协议本质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法律不应给予过多干涉。这是区别于一方直接抚养的重要标志。一方直接抚养,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确定;轮流抚养的方式,我国目前仅允许双方协议约定。这主要是因为轮流抚养适用较一方抚养要复杂得多,具有多重不确定因素,不同性别、年龄、家庭环境、经济状况等是子女对父或母的需求是不同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协调、配合。轮流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轮流抚养的具体方式、轮流抚养的周期、地点及时间安排、探望权、抚养费的负担、一方出现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定时间抚养的情况处理及争议的处理方式等。轮流抚养协议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由父母双方自愿达成,在此人民法院应扮演消极批准者的角色。(二)子女的年龄范围子女年龄在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夫妻双方原则上可直接协议轮流抚养。对于不满两周岁的,以及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对双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此,两周岁以下的幼儿,原则上应由母亲直接抚养;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通常都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和判断能力,是否愿意轮流,应征求子女本人意见,由其本人作出选择。(三)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前提轮流抚养的前提是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若父母一方有暴力倾向,或有吸毒、酗酒等恶习,直接抚养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成长的,则不宜适用轮流抚养制度。本解释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据此,在轮流抚养的过程中,也可根据父母双方或者子女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变更抚养关系,即若直接抚养一方有上述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另一方强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要求一方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在此注意,根据本条解释第55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一、协议轮流抚养的直接抚养方以亲自抚养为主夫妻双方离婚后,直接抚养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应以亲自抚养为主,因为父母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效果是无法替代的。如果直接抚养的一方仅为“名义”上的抚养人,未成年子女实际上由祖父母或者其他亲属照料,导致抚养权和实际抚养完全分离,将使未成年人实际脱离父母双方的直接监护,在成长过程中缺少父爱及母爱的呵护。

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地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轮流抚养子女并不意味着在一方直接抚养时,可以免除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在保证子女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双方可以约定一方抚养期间,自行负担抚养费,或由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还可以约定在本该一方抚养,由于特殊情况出现不能抚养而由对方代行抚养之时,依代为抚养时间长短,由一方补偿对方一定抚养费用等。在实践中,一般存在两种方案:一种是父母双方各自在抚养期间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另一种方案是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孩子的抚养经费。抚养费的负担方式可由双方协议达成,若不能达成合意,可以诉请人民法院介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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