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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发布日期:2024-08-10    作者:王可红律师
一 婚约财产纠纷

01  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时应综合各项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裁判要旨】


02  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裁判要旨】


03  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未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
【裁判要旨】


04  孕育子女可作为彩礼返还比例的考量因素之一
【裁判要旨】


05  关于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认定
【裁判要旨】


二 离婚后财产纠纷、损害赔偿纠纷
06  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


07  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裁判要旨】


08  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



09  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的,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



10  离婚后双方居住在国外,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应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裁判要旨】


三 否认亲子关系
11  父或母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应提供必要的证据

【裁判要旨】
四 关于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
12  对已就读大学的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1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14  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
【裁判要旨】


15  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变更抚养关系)
【裁判要旨】
“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在此原则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况。根据该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在被告一方当事人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被监禁的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其人身自由已经收到限制,被集中在特定地方,离开了其原来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另,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则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 关于收养关系
16  收养弃婴并办理收养手续后,不宜因公告瑕疵而否定收养行为的效力

【裁判要旨】


以上内容摘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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