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忠案发前系某单位的司机,负责驾驶压路机等工程车辆。2023年11月7日13时许,杨某忠驾驶胶轮压路机在施工现场,在明知有人在竖井里清理残留沥青,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倒车时将竖井工作的赵某某压死。随后,杨某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杨某忠。阅卷后辩护人向被告人杨某忠依法核实了有关情况。开庭审理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故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被告人自愿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杨某忠从轻、减轻处罚。法庭依法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对被告人杨某忠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表示很满意,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