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类案件中,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无法立案,即使立案也无法定案移送。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违法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确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定性处置的事实都有证据证实,二、定案证据真实、合法。三、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四、综合全案证据,所认定事实清晰且令人信服。在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检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已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不足的,不得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举报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时,必须提交真实且经得起反复推敲的举报线索,才有助于纪检监察机关核查案件。并快速立案、定案。如果举报人无法提交真实准确的举报线索,或者提交的举报线索经不起推敲、前后矛盾、或者是提交捕风捉影的举报线索,就趁早放弃举报的想法,免得浪费精力,自讨没趣。做好充足的准备,再启动控告程序更为妥当。
举报人一定要记住,纪检监察机关在证据不足,甚至是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是不可能立案定案的,毕竟被举报人也有依法申辩申诉的权利,纪检监察。既要依法查处被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也要依法办理案件,不可能用违法的方式去办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