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陈述、两项事实均互相矛盾、互相否定,恰如伪造样式各异的两捆货币,加起来还是假的——
就申请人乙某等人与被申请人甲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甲某于2024年3月14日14:45:10向贵院提交了一份通过电子签名的形式签署电子合同的相关过程的《回复》,回复内容共计三条,但乙某认为这三条内容无证据支持,且与甲某捏造的数字证书签名之事实相悖,恰恰证明:涉案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第一条内容,可概括为:“乙某通过点击的方式签署了格式条款形式的贷款展期协议、关于抵押担保的补充协议。”但是,并无电子数据原件、原始载体为证,且“点击”类似于“勾选”“触及弹窗”,不代表任何意思表示,既不具备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的先表明签名人身份、后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的任一构成要件,也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订立需要通过数据交换实现之规定完全不符;所谓以点击的方式完成合同签约,纯属虚假陈述、虚构事实。
第二、三条内容亦无电子数据原件、原始载体为证,实质与第一条内容相同,乙某对这两条内容的质疑同对第一条的。
况且,“点击”之陈述与数字证书签名之虚假陈述相悖,即与甲某通过举示证书申请主体、接受主体、使用主体与证书载明主体不一致的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而展开的通过数字证书的形式签署电子合同的虚假陈述不一致,也与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反映的冒用乙某等人的名义制作、颁发、使用数字证书以伪造电子签名、合同的事实不符,相当于甲某在本案中实施了两次以上的虚假陈述,虚构了两项事实,并且两次陈述、两项事实均互相矛盾、互相否定,恰如伪造样式各异的两捆货币,加起来还是假的,不可能变为真的,上述三条内容完全属于甲某的虚假陈述、虚构事实。
虽然三条内容均提及人脸识别,但人脸识别不等于表明电子签名人身份,不含签约之任何意思表示,甲某有也没有举示任何真实、完整的证据证明乙某、丙某等人有过人脸识别,改变不了三条内容及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内容的虚假性。
故,回复内容恰恰证明涉案仲裁裁决所根据的合同及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等证据是伪造的,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仲裁裁决应被撤销。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律师辩论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