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案件涉密,此案不能公开说明。其中张晓晗律师团队从多种著作权思考角度着手,全力以赴帮助企业降低赔偿额,最终诉讼标的额二百万降低到二万。
被告未经计算机软件权利 人许可,将权利软件源代码上传至网盘,并通过其经营的网 络店铺有偿提供下载链接和密码,侵害了权利人就权利软件 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上述行为并未向公众提供载有权 利软件的有形载体,故不构成侵犯发行权。依据权利软件特 点及通常许可模式,被告应知权利人不会以较低价格许可他 人销售源代码并进行商业使用,故被告以权利软件源代码系 自案外人处有偿获取,不存在过错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 任,不能成立。
法官提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发行权控制的是“以 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 利”,上述“原件或者复制件”系载有权利软件的有形载体, 如软件光盘。如仅上传软件并向公众提供下载,则属于“使 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权利软件”,系落 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关于合法来源问题,一方面, 信息网络传播权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另一方面,由于商业 软件一般只向被许可方提供安装包,即便权利人许可他人免 费传播正版安装包,但基本不可能许可他人直接有偿提供源 代码。
因此,即便源代码系他人提供且他人称可商业利用, 获取方进一步传播的,仍很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需要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