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3-1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遗嘱人、代书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有两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见证人在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产继承】: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产继承】: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遗产继承】: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产继承】: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