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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林某某制造毒品案
发布日期:2023-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施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

2015年6月,被告人施某某、林某某密谋合伙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商定施某某出资8万元,负责购买主要制毒原料及设备等,林某某出资20万元,负责租赁场地和管理资金。同年7月,施某某纠集郑某某、刘某、柯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参与制毒。郑某某提出参股,后通过施某某交给林某某42万元。施某某自行或安排郑某某购入部分制毒原料、工具。林某某租下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X镇的一处厂房作为制毒工场,纠集林某滨、黄海光(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协助制毒,并购入部分制毒配料、工具。同月20日晚,施某某以每袋7.8万元的价格向吴某某、俞某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购买10袋麻黄素,并通知林某某到场支付40万元现金作为预付款。林某某将麻黄素运至上述制毒工场后,施某某、林某某组织、指挥郑某某、刘某、柯某、林某滨、黄海光制造甲基苯丙胺。同月23日23时许,公安人员抓获正在制毒的施某某、林某某等七人,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约149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和液体共计约621千克,以及一批制毒原料和工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林某某结伙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施某某、林某某分别纠集人员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施某某、林某某均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施某某、林某某已于2018年12月1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据统计,甲基苯丙胺已取代海洛因成为我国滥用人数最多的毒品种类,国内制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的犯罪形势也较为严峻,在部分地方尤为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大量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案件。被告人施某某、林某某分别纠集人员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专门租赁场地作为制毒场所,大量购置麻黄素等制毒原料及各种制毒设备、工具,公安人员在制毒场所查获成品甲基苯丙胺约149千克,另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和固液混合物约621千克,所制造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制造毒品犯罪属于刑事政策上应予严惩的重点类型,人民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二人均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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