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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博元、刘某祈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发布日期:2023-10-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开办银行卡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侯博元、刘某祈在台湾地区受人指派,带领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等进入大陆到银行办理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刘某某、蔡某某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但为了高额回报,依然积极参加。当日下午,抵达杭州机场,后乘坐高铁来到金华市区并入住酒店。当晚,侯博元、刘某祈告知其他人办理银行卡时谎称系来大陆投资,并交代了注意事项及具体操作细节。5月29日上午,在金华多家银行网点共开办了12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功能。

另,2018年5月14日至18日,被告人侯博元、刘某祈以同样的方式在金华市区义乌两地办理银行卡,并带回台湾地区。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侯博元、刘某祈、蔡某某、刘某某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帮助到大陆开办银行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侯博元、刘某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蔡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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