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借款人几乎遇到同样的困扰:放贷人明显是在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纠纷,进行虚假诉讼,借款人也积极应诉,但法院还是支持了放贷人的诉请,这该怎么办?他们问过李大贺律师同样的问题:“上诉还有希望吗?如果仍然败诉,怎么办?”“申请再审,还有希望吗?如果仍然不理想,怎么办?”“申请检察监督(检察监督、抗诉),还有希望吗?如果仍然不理想,怎么办?”
对于这些问题,李大贺律师回答是:“法律不保护权力上的失眠者,自助才能天助,自助即天助。正义可能迟到,但不会缺席,只要你这个案件确有问题,只要你坚信、坚持,错误的判决一定会被推翻。”以下三个案例,就是明证。
案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骆某、骆某二与被执行人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金华宏腾商贸有限公司、金华市恒达建材有限公司、蒋某、王某、蒋某二、蓝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6)浙0702民初137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1月19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审系虚假诉讼为由,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22)浙0702民监3号民事裁定,裁定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经审理,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浙0702民再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13787号民事判决并驳回原审原告骆某、骆某二的起诉。因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于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23)浙0702执恢1046号裁定:终结(2023)浙0702执恢1046号案件执行。
案例二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浙070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1月9日,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系虚假诉讼为由,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经审理,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2023)浙0702民再4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并驳回原审原告周某的起诉。因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于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23)浙0702执恢1023号裁定:终结(2023)浙0702执恢1023号案件执行。
案例三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浙0702民初8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1月6日,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系虚假诉讼为由,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案件经审理,本院于2023年7月5日作出(2023)浙0702民再17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6)浙0702民初814号民事判决并驳回原审原告周某的起诉。因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于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23)浙0702执恢1047号裁定:终结(2023)浙0702执恢1047号案件执行。
李大贺律师始终认为,“套路贷”、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者等金融流氓,他们虽然能够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横行,借款人不可避免地要走一段艰难的路程,与他们之间的对抗整体上应是持久战而不是速决战,然而邪恶与正义的对比,决定了他们不能横行到底,必然要遭到最后的失败,信念坚定、意志坚决的借款人必然要取得最后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