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土地租金需缴纳到土地交还之日,而实践中有时候土地一直空置,土地交还之日就容易产生纠纷,一般说来,需要一方交还土地并告知另一方,另一方需要接收土地,有时候需要法官根据案件证据酌情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承租人某公司主张自己2011年就没有使用土地了,视为已交还。但法院认为某公司并没有通知村委会接收土地,村委会实际也并没有使用土地,直到2021年双方才正式交还土地,认定某公司需缴纳使用费到2021年。
判决书节选:
双方当事人对某公司交还土地的时间各执一词,某村委会主张案涉地块于2021年5月12日由其自行收回,某公司主张案涉地块于2011年3月28日即已空置,某村委会已收回。如前所述,某公司接收案涉地块并转租给天某公司,已进行占有使用,其在天某公司所建建筑物被拆除后即2011年3月28日后也并未向某村委会交还或作出交还的意思表示,而是在2016年4月15日某号案件一、二审审理过程中与某村委会签订《某公司拖欠某村委会租金确认书》,并在庭审过程中表示希望继续履行合同,由此可见,某公司在知晓地块性质、建筑物被拆除的情况下同意支付2012年至2016年期间按合同约定应缴未缴租金,并长期向某村委会表示继续履行合同,案涉地块仍在某公司的占有之下,某公司直至2021年3月3日的庭审中才明确表示某村委会可以自行收回案涉地块,某村委会对此亦同意收回并于2021年5月12日自行收回,因案涉地块为闲置地块,而未有证据显示某村委会收回案涉地块存在障碍,因此,本院认定案涉地块于2021年3月3日交还给某村委会。某村委会要求某公司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408万元,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