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2015年9月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在对陕西百家药厨医药有限公司旗下三家门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标示为陕西龙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当归”等36个品种中药饮片质量可疑。经核查,陕西龙力药业有限公司未生产过上述中药饮片。陕西百家药厨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因该案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省食药监管局稽查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于2015年11月将此案移交西安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查处,并抽调业务骨干配合。
2016年6月,公安机关在省食药监管局稽查局的配合下,将隐藏在幸福北路X号院内的生产假冒饮片窝点查获。现场查扣了大量已包装待售的标示渭源县济仁堂牌的中药饮片和未完成包装的中药饮片、标示渭源县济仁堂牌的中药饮片包装袋及相关资质材料等物品。经协查,所查扣的标示渭源县济仁堂牌中药饮片系未经批准生产应按假药论处。
司法机关审理查明,任某某系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的法定代表人,自2014年7月以来,任某某组织任某乙、赵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不具备中药饮片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以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中药饮片部的名义雇佣张某民、张某某、任某甲、孙某某等人在西安市新城区X路X号院内生产中药饮片,冒充渭源县济仁堂牌产品销往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刘某梅身为百家药厨的法定代表人,明知所销售的渭源县济仁堂牌中药饮片系任某乙等人组织他人非法生产仍购进予以销售。百家药厨因销售假药被公安机关和省食药监管局查处后,任某某、任某乙等人又将生产窝点搬至西安市X路X号院内,继续以上述方式生产假冒渭源县济仁堂牌中药饮片予以销售。
2016年8月省食药监管局稽查局将公安机关通报的涉案下线零售药店及医疗机构交办给相关地市药品监管部门,要求依法查处,目前均已处置完成。
2.裁判结果及办理现状
司法机关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等8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违法行为而进行生产、销售,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依法判处任某某、任某乙、赵某、刘某梅、张某民、张某某、任某甲、孙某某等8人十二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900万,目前除孙某某刑满释放外,其余人员均在服刑。
2018年8月接到司法机关转来的任某某等8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2019年经省药监局多次讨论,认为司法机关追究了上述8人的刑事责任,但药监部门还应依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颁布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和为其销售假药提供便利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立案处理。
省药监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并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进行沟通,请示相关部门后,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任某某等8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拟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为他人经营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作出罚款和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3.典型意义
一是此案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生动实践,为今后药品行刑衔接案件的侦破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也为行刑衔接工作提供了可借鉴的运作模式。顺利侦破此案与各部门紧密协作是密不可分的,无论是行政机关在日常执法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及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协查、认定,还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行刑联动,作出刑事判决后通报行政机关,再由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照、从业资格罚等行政处罚,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正是工作办法与实施细则为案件侦破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是加强“行刑衔接”必须提高执法合力,打击药品制假售假必须瞄准重点,注重找案源、查案件、办铁案,突出查处大案要案。此案中,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积极配合,行刑联动,及时移交并出具认定结论等做法有效的破解了药监部门在打击假药团伙和窝点案件中孤军奋战、侦查手段不足的困局,也破解了公安机关在办理假药案件中缺乏专业法规知识和检验技术支持的困局,此案的顺利侦破,使得行刑衔接各项制度得以真正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了行刑双方对行刑衔接重要性的认识,为今后行刑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