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实则被指控8个犯罪,但最终撤销5个罪名,1个罪名终结审理,1个罪名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基本情况
一、本案8个罪名特殊构成
公司被独立指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骗取贷款罪”,公司董事长同样被指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骗取贷款罪”(特注:本案中公司董事长并非是作为法定代表对公司的4个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而是单独作为独立的犯罪被指控4个犯罪)
二、案情简介
该公司是一家实体企业,当出现公司及董事长同时被指控而且是独立被指控合计8个罪名时,在刑事领域中确属比较罕见,通常情况是公司被指控犯罪,董事长只是作为公司的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已。当公司董事长找到本人时,跟我诉说其他的困苦时,我作为律师也是倍感力不从心,无处下手,因为一个人同时被指控8个罪名时,大概率是一定要判刑坐牢,而且刑期一定不少,由其是仅骗取贷款罪一项涉及的金额达3000万现金,最低量刑也是3年起步。好在虽然被指控犯罪,但由于公司经营的特殊需要,董事长并没有被羁押,只是取保。和公司董事长见面后,我并没有答应接手这个案件,但当事人把资料留了一套复印件给我,再三请求我看看有没有其他突破口,经过近二个月的反复研究,一个个方案建立又推翻,在准备彻底放弃之时,突然发现了突破口,于是各方面进行论证,终于确定下来准备迎接这个高难度的刑事辩护。
三、阅卷后我对此案的主要结论和主要特征总结:
1、虽然公司和董事长被独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犯罪事实有部分是重合的。因此只要给董事长一个作辩护即可,可谓是“一荣具荣,一损具损”的局面。
2、虽然是8个独立的指控,但罪名实际上是4个;
3、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骗取贷款罪,无罪的特征非常明显,特别是银行出具书面证明:“涉案公司虽然提供了一些虚假材料,但这个材料并没有作为银行决定贷款与否的依据,同时,3000万只是新贷还旧贷,公司并没有提走一分钱”。
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无罪的特征明显,但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
6、这4个罪名存在紧密的刑事责任逻辑联系(非因果关系),由于两个伪造犯罪是最先发生,虽然构成犯罪,但存在特定条件下已过追诉时效的问题,重点是后面发生拒执罪和骗贷罪是否构罪,若任何一个构罪,那么过追诉时效的条件不成立,必须要一并追究,若后面发生的拒拒罪或骗贷罪不构罪,那两个伪造罪就要终结审理,这也是本案的核心,即一罪成立,全部要处罚,一罪不成立,则全部不需要再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审理特殊经过:
1、本人申请了庭审直播,法院同意并执行庭审直播
2、开庭前,本人单独与公诉人沟通过一次,但公诉人坚持认为公司4个罪名和董事长4个罪名都必须定罪判刑,没有错误。
3、开庭前,法官将本人和公诉人约到办公室讨论过一次。
4、开庭前,由法官组织,到检察院会议室开会讨论,由公诉科科长、副检察长、我、公诉人、主审法官又开过一次讨论会。
5、第一开庭后,公诉人申请变更起诉,于是开了第二次庭,第二次开庭时,检察院宣布撤销对公司的4项罪名的全部指控,撤销对董事长个人的骗取贷款罪的指控,
五、一审裁决结果:
1、 准许检察院撤销对公司的4项罪名的全部指控。
2、 准许撤销对董事长个人的骗取贷款罪的指控。
3、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因已过追诉时效,终结审理。
4、 拒不执行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
5、 董事长个人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1个月拘役,缓刑3个月。
如此判决,对于任何一个面临8项罪名指控的当事人来说,可谓是巨大的惊喜,但我作为辩护人认为他不构成拒执罪,同时伪造企业印章罪也过了追诉时效,应终结审理,于是提起了上诉,但是二审维持了原判。